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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8〕13号
  2. [发布日期] 1998-08-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募捐赈灾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募捐赈灾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我国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全市广大群众纷纷慷慨解囊,掀起了捐款捐物献爱心的热潮,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将对帮助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和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捐赠热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救灾捐赠工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募捐赈灾工作的几点意见

(市民政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市自8月10日开展为灾区捐赠款物活动以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个体),人民解放军、武警驻京部队官兵及首都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纷纷慷慨解囊,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截至8月23日,市民政系统设立的22个接收捐赠站(点)已接收1.21亿元捐款和部分捐赠物资。

  为进一步做好募捐赈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灾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设立的站(点)只能接收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的捐赠,并将款物尽快转交给市民政局公布的接收站(点)。未经市民政局同意,除市红十字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关于《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于未经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面向社会的接收站(点),由民政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根据民政部的紧急通知精神,从8月下旬至9月15日,在全市广泛开展为灾区募集棉衣、棉被活动。这次募集的棉衣、棉被等御寒物资先发送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地灾区,继而发送长江流域受灾地区。具体工作程序是:各接收站(点)所接收的衣被,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民政局具体组织打包暂存或集中到指定地点,按市民政局的发送计划装车发运。凡发运灾区的物资均标有“北京市捐赠”字样。

  三、所有单位和个人救灾捐款统一由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要求及灾区受灾情况提出分配划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北京市人民的名义统一汇往灾区;凡是区县政府从财政列支的捐赠款,可按对口支援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直接汇往受援地区。

  四、加强捐赠款物的监督、审计工作。各接收站(点)的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收的每一笔捐款都要当面点清,开具收据。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接收站(点)接收的款物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全市接收捐赠款物数量及发送落实情况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规范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为避免重复计算,准确反映募捐数量,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民政部门汇总捐赠款物的数量,按要求及时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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