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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8〕14号
  2. [发布日期] 1998-09-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 和乱占林地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8]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
和乱占林地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首都环境,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造福首都人民的重要行动。经过多年艰苦努力,本市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市林木覆盖率已达38.26%,但与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近年来,本市一些地方、单位及个人,以开发、建设等名义乱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隶属关系,毁林开矿、挖沙、采石、放牧、乱建公墓等,造成了林地的流失和森林资源的破坏。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扭转,将会严重影响本市生态环境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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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首都人民的生存条件,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占林地和毁林开垦行为。现将《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自1998年8月5日起,停止一切乱占林地、毁林开垦行为,并在未来一年内,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冻结期间,对在林地搞开发建设项目和采矿的,一律不予审批。特殊建设需要征占林地的,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各区县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下发以来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凡已征占、使用林地来办理证占用林地手续的,必须补办手续;未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的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理。各区县、各部门要对64号文件下发以来制发的不符合国家关于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规定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决不允许一些单位和个人打着“合法”旗号乱占林地。各区县要在1998年11月底前将清查处理结果报市林业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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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不力的,市林业局可直接处理,决不允许走过场。市林业局要组织力量对各区县清查工作进行抽查,将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
    二、实行林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1999年,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列入市长与区县长签订的领导干部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书中。凡在任期内,本区县发生违法使用、占用林地,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对征占、使用林地、砍伐树木进行审批并予以补偿的,或干预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视为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三、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以首都造林绿化规划及京津周围地区造林绿化规划确定的林业用地面积为准,进行总量控制,遵循占多少林地必须还多少林地的原则,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各区县要在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还林计划,落实造林资金,限定还林时间,保证还林质量。凡是证占用林地必须提交恢复林地面积、地点、资金及保护措施的文件,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进行验收。凡不能恢复林地,或总量小于规划林地面积的,一律不予审批。今后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参加论证,并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审批权限于以审批。
    四、加强对林权证的管理和使用。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必须依法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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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改变。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林权证的核发工作,凡是发生林权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今后,凡是荒山租赁转让,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转让和作价入股,合资合作造林(防护林、特用林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林地不得租赁、转让),必须凭林权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已经租赁荒山或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限在1999年内申领林权证,并持林权证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凡无林权证及无使用林地许可证租赁荒山或利用森林资源从事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签合同一律无效。
    五、全面清理采矿(采沙、采石)点,坚决制止毁林采矿和放牧毁林行为。所有采矿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及弃渣使用林地许可证,按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不申请使用林地许可证的,禁止使用林地。凡在林地内放牧,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划定放牧范围,在秋季树落叶后、春季草萌发前,禁止在林地内放牧。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放牧人按实际损失和恢复林木所需资金予以赔偿。
    六、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县要结合清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毁林开垦、乱占林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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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更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要加大《森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依法治林,使各级干部和群众都知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选择一批典型大案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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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
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和其它工程建设等,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将从根本上失去森林资源再生的可能,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必须来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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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要把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坚定不移,长期坚持,切实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决不允许一些单位和个人打着合法”旗号进行毁林开垦。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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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彻底清查。要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逐级汇总,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年底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垦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要以县为单位,制定还林计划,落实造林资金,限定还林时间,保证还林质量。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退耕还林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退耕还林计划于今年年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五、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更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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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地要选择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为了遏制毁林开垦以及其它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集体或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国家林业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把保护林地作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严明奖惩,责任到位。对制止毁林开垦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态度坚决,精心组织,解剖典型,分析原因,认真研究退耕还林工作的政策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少数地方政府违犯规定造成毁林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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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带头退耕还林。
    各地要加大《森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依法治林,使各级干部和群众都知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要加强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执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知执行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国务院。国家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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