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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5〕21号
  2. [发布日期] 1995-04-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要求,本市有关部门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一定成效。为保障北京地区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在公路上设站工作的管理,现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着有利执法、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等处分别设备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

    二、在本市32处设置治安检查站。治安检查站由市公安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和编号。治安检查站依法检查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和法规规定禁运的其他物品,查缉、堵截被通缉和通报的重大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员。

    三、在本市39处调协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和公路征费稽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和公路征费稽查站由市交通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和编号。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依法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征费稽查站依法对公路交通规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和运政监督检查。

    四、在本市12处设置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由市林业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和编号。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竹村、松香、野生动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实施检查监督。

    五、经批准设置的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责任者进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活动。

    六、经批准设置的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执法人员应按规定佩带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分别统一核发的检查证、收费证、稽查证上岗。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地点。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收费、罚款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

    七、各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争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林业局复议。

    八、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要加强对治理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责任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所设站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设站、检查、收费及罚款的规定。市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本市对清理乱收费工作的部署,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设置各类站卡的收费情况监督检查。

    九、凡要求在公路上设置或调整(包括迁移、合并、撤销)各类检查站、收费站的,必须经市公路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凡未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各种站卡以及强制性车辆清洗站,5月底以前必须撤除。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十、各区县、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严肃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设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北京市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单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

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国发[199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路是城乡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严肃查处。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在国道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和在通过林区的国道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备案,三部应及时沟通情况。

    三、公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四、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五、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资。

    六、交通部门设置的征费稽查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养路费和进行稽查。在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七、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地点。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工作时应予佩带。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九、收取通行费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收费、罚款票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

    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口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

    十一、公安部门的检查站,交通部门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的木材检查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对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设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设置站卡或者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各种站卡,一律撤销。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监督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市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公路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单

北京市治安检查站名单

    1.通县公安局石槽治安检查站

    2. 通县公安局白庙治安检查站

    3.顺义县公安局北务治安检查站

    4.平谷县公安局马坊治安检查站

    5.平谷县公安局大旺务治安检查站

    6. 平谷县公安局上宅治安检查站

    7. 密云县公安局大城子治安检查站

    8. 密云县公安局新城子治安检查站

    9.密云县公安局古北口治安检查站

    10. 怀柔县公安局长哨营治安检查站

    11.延庆县公安局白河堡治安检查站

    12.延庆县公安局张山营治安检查站

    13.延庆县公安局康庄治安检查站

    14.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张坊大桥治安检查站

    15.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张坊治安检查站

    16.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杜家庄治安检查站

    17.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黑龙关治安检查站

    18.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琉璃河治安检查站

    19.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芹峪口治安检查站

    20.大兴县公安局榆垡治安检查站

    21.大兴县公安局安定治安检查站

    22. 大兴县公安局凤河营治安检查站

    23.大兴县公安局大羊坊治安检查站

    2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杜家坎治安检查站

    25.通县公安局白庙桥治安检查站

    26.通县公安局牛牧屯治安检查站

    27. 通县公安局友谊桥治安检查站

    28.大兴县公安局三小营治安检查站

    29. 大兴县公安局永定河大桥治安检查站

    30.昌平县公安局北流村治安检查站

    31.密云县公安局冯家峪治安检查站

    32.平谷县公安局南山村治安检查站

    

北京市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名单

    1.京石高速公路杜家坎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2. 京石高速公路杜家坎匝道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3.京石高速公路铺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4.京石高速公路赵辛店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5.京石高速公路京良路口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6. 京石高速公路良乡机场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7. 京石高速公路阎村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8. 京石高速公路窦店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9.京石高速公路琉璃河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0.京石高速公路琉璃河南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1.京津塘高速公路大羊坊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2.京津塘高速公路马驹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3.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天竺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4.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天竺2号匝道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5.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天竺3号匝道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6.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羊林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7.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北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8.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大山子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19.京哈高速公路白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20.京承公路古北口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21.京良公路永立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北京市公路征费稽查站名单

    1.北京市新农村路口公路征费稽查站

    2. 北京市白庙公路征费稽查站

    3.北京市觅子店公路征费稽查站

    4.北京市凤河营公路征费稽查站

    5. 北京市十里堡公路征费稽查站

    6.北京市琉璃河公路征费稽查站

    7. 北京市红煤厂公路征费稽查站

    8.北京市清水公路征费稽查站

    9.北京市张山营公路征费稽查站

   10. 北京市汤河口公路征费稽查站

   11.北京市兴各庄公路征费稽查站

   12. 北京市西集公路征费稽查站

   13.北京市上宅公路征费稽查站

   14. 北京市大旺务公路征费稽查站

   15.北京市北务公路征费稽查站

   16. 北京市长沟公路征费稽查站

   17.北京市康庄公路征费稽查站

   18.北京市葫芦垡公路征费稽查站

    

北京市木材检查站名单

    1.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木材检查站

    2. 北京市怀柔县汤河口木材检查站

    3.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木材检查站

    4.北京市平谷县金海湖木材检查站

    5.北京市平谷县大旺务木材检查站

    6,北京市通县白庙木材检查站

    7. 北京市通县觅子店木材检查站

    8.北京市大兴县榆垡木材检查站

    9. 北京市大兴县凤河营木材检查站

   10.北京市门头沟区杜家庄木材检查站

   11.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水材检查站

   12.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木材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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