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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4〕59号
  2. [发布日期] 1994-10-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94]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做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年底以前,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完成《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国家赔偿法》是与政府各部门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委、办、局领导干部学习《国家赔偿法》。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必须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懂得制定和施行《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明确国家赔偿的界限和行政机关可能承担的责任;要教育每个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守法律,严格执法,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来的行政执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执法组织、执法行为中发现的问题。

  (一)坚决废止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而规定罚款、收费、摊派事项的文件。

  (二)坚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和委托,擅自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坚决纠正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以及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罚款、没收、扣押、查封、吊销证照等行为。

  三、要建立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不得因担心诉讼或赔偿而不负责任,放弃职责。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的职责,相关机关应明确管辖范围和责任,主动配合,认真执法,不得敷衍、推诿。

  四、加强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复议人员秉公执法;复议人员要依法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各执法监督机构要建立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依法对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强化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办案的意识,提高取证和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要加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和罚没票据管理,依法审批行政处罚行为。

  五、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赔偿法》。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充实法制机构力量,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本系统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方面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六、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在1995年1月底以前,将实施《国家赔偿法》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其汇总报市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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