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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2〕21号
  2. [发布日期] 1992-03-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北京重型机器厂成建制划归首钢总公司的通知

京政发[1992]21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北京重型机器厂是全国八大重机厂之一,建厂三十年来,生产了大批机器设备和大型铸锻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经济组织结构不合理,生产任务单一,又因近几年来国家经济调整,市场紧缩,任务锐减,该厂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亏损严重,处境危艰,不调整难以为继。

    鉴于上述情况,为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发展生产力,充分发挥该厂潜力和作用,市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北京重型机器厂(以下简称“北重”)成建制划归首钢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现就“北重”划归“首钢”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重”建制撤销,由“首钢”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原“北重”的债权、债务由“首钢”全面承担,并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0]51号)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首钢”在“八五”期间上缴利润承包基数不变。原“北重”承接“首钢”对外的任务按规定纳税。“首钢”要充分利用该厂的生产潜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力争1992年实现扭亏为盈,“八五”期间要把该厂的明亏、潜亏全部消化掉。

    四、原“北重”为北京地区生产的配套产品和承接的机电部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由“首钢”保证完成。所需原材料、燃料供应计划及渠道不变。“八五”期间的重机产品发展计划由“首钢”统一制定、实施,并接受机电工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五、有关建设、技改项目的审批手续按“首钢”现行办法办理,即:项目报经市有关综合部门审批后,具体实施由“首钢”自行安排。

    六、“北重”现有的工资总额划转给“首钢”,实行“首钢”的工资办法。

    七、原核给“北重”的煤、水、电、气、油等指标划转“首钢”使用。需新增部分按有关规定,由市经委负责协调、解决。

    八、为保证本通知顺利实施,有关具体事项,由“首钢”与市机械工业管理局签订移交协议书。市有关部门应做好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北重”划归“首钢”,是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组织结构,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发展工业生产的一件大事。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识大体,顾大局,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安定团结。

                                199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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