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2]21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北京重型机器厂是全国八大重机厂之一,建厂三十年来,生产了大批机器设备和大型铸锻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经济组织结构不合理,生产任务单一,又因近几年来国家经济调整,市场紧缩,任务锐减,该厂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亏损严重,处境危艰,不调整难以为继。
鉴于上述情况,为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发展生产力,充分发挥该厂潜力和作用,市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北京重型机器厂(以下简称“北重”)成建制划归首钢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现就“北重”划归“首钢”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重”建制撤销,由“首钢”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原“北重”的债权、债务由“首钢”全面承担,并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0]51号)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首钢”在“八五”期间上缴利润承包基数不变。原“北重”承接“首钢”对外的任务按规定纳税。“首钢”要充分利用该厂的生产潜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力争1992年实现扭亏为盈,“八五”期间要把该厂的明亏、潜亏全部消化掉。
四、原“北重”为北京地区生产的配套产品和承接的机电部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由“首钢”保证完成。所需原材料、燃料供应计划及渠道不变。“八五”期间的重机产品发展计划由“首钢”统一制定、实施,并接受机电工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五、有关建设、技改项目的审批手续按“首钢”现行办法办理,即:项目报经市有关综合部门审批后,具体实施由“首钢”自行安排。
六、“北重”现有的工资总额划转给“首钢”,实行“首钢”的工资办法。
七、原核给“北重”的煤、水、电、气、油等指标划转“首钢”使用。需新增部分按有关规定,由市经委负责协调、解决。
八、为保证本通知顺利实施,有关具体事项,由“首钢”与市机械工业管理局签订移交协议书。市有关部门应做好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北重”划归“首钢”,是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组织结构,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发展工业生产的一件大事。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识大体,顾大局,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安定团结。
199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