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通知》实施以后,对稳定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价格,维护农民利益,保证本市农业生产连年丰收起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改革,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市农资公司)和各级供销社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
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市农业物资公司、市植物保护公司、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是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的辅助渠道。
市、县、乡农技推广单位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可由市农资公司和供销社按批发价供货,也可向生产企业直接订货,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零售价格有偿转让给农民。
通过易货贸易取得的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要交由市农资公司或其他农资经营单位经营。
除上述渠道以外,其他单位经营化肥、农药、农膜,须经市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否则不能经营。
二、国家和市计划收购的化肥、农药、农膜,由市农资公司同有关工业企业签订工商购销合同并认真执行。计划外收购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可与市农资公司等农资经营单位进行合同订购、联销、代销或自销给农民;可直供基层供销社;也可实行农民预定、淡旺季差价的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广农工商相结合的农业生产资料社会化服务。
三、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等要优先安排。对化肥、农药、农膜及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交通、铁道部门要根据市农资公司、供销社等农资经营单位及生产企业申报的计划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及时组织运输卸运,保证不误农时。
四、为保证防治突发性病虫害和遇有其它灾害时急用,要继续实行化肥、农药、农膜的储备制度。储备任务由市农资公司承担,所需储备资金由有关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优先解决,利息由市财政和企业共同负担。具体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为了保证流通渠道畅通,农资经营周转金要配套。对生产和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要优先安排,重点保证。用本市地方自有外汇进口计划内化肥、农药所需外汇及配套资金,外汇管理局、银行要优先给予支持。
六、用本市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由市农资公司、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市农业物资公司、市植物保护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单位,按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用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和中间体)、化肥包装原料及农用水利灌溉等原料,其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的征收或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资经营单位经营或有偿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料)和水利灌溉管(料),其营业税的征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化肥、农药、农膜的价格。当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国发[1993]13号)要求,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计划内化肥、农药、农膜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计划外化肥、农药、农膜实行计划外最高限价。
八、切实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的宏观组织和管理。有关供需平衡及其它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各区、县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域的农资管理。工商行政、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对违法生产和经营农业生产资料者,要依法惩处。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199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