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4]41号
市地铁总公司,市计委、规划委、市政管委、经贸委,市规划局、房管局、土地局、财政局,市规划研究院,东城、崇文、朝阳、丰台区人民政府:
市地铁总公司《关于报批北京地铁五号线建设总协议的请示》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地铁总公司与香港满礼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北京地铁五号线建设的总协议》。
二、市地铁总公司要进一步做好地铁五号线引资的各项基础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手续按基建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地铁五号线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以加快引资和建设步伐。
四、东城、崇文、朝阳、丰台区政府以及沿线开发地块内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地铁五号线建设的各项工作。
附:市地铁总公司与香港满礼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地铁五号线建设的总协议》
1994年7月7日
关于北京地铁五号线建设的总协议
甲方: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香港满礼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1993年10月6日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地铁五号线建设与沿线物业开发规划方案的批复》(京政发[1994]6号)精神,以及北京东方地利实业有限公司成立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铁五号线建设的沿线物业开发用地29块的使用权(包括批准文件、红线图、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开工许可证等有关文件)交与乙方,由乙方为地铁五号线建设将该29块地向境内外采用出租、出让、租赁、转让等形式筹措资金(在29块地总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做适当调整)。
二、乙方按“自负盈亏”的原则,负责地铁五号线的建设费用人民币70亿(包括工程、设备、基建、车辆等)。其中,按工程进度分期向甲方支付土建结构等费用人民币32亿元,机电设备、车辆等费用由乙方与外方单独结算。
三、地铁五号线建成后,乙方同意承担该线地铁营运12年内的经营亏损补贴人民币70亿(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人民币5亿元计算,以后每3年增幅10%)。乙方将用开发18―22号地的物业收益支付上述费用。
四、为促成地铁五号线建设,甲方负责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用行政命令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协助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并批准给予已作为市政公用建设的29块地相应的税项等优惠政策。甲方负责1―3号地和23―29号地的征地拆迁费;乙方负责4―17号地的征地拆迁费。18―22号地的征地拆迁费事宜,将根据地铁五号线建设和该5块地的物业开发计划,由甲、乙双方商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安排,由甲、乙双方根据工程进度商定。
五、该29块地的开发期以地铁五号线全线通车后180天为限。同时,乙方申明:上述地内有若干将作为地铁车辆段使用用地,乙方不谋求实质经济效益。
以上协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香港满礼发展有限公司
签字:高毓才 签字:林秀峰
199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