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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25号
  2. [发布日期] 1991-01-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医药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4月3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本市医药市场的意见

  近几年来,本市的医药事业发展迅速,医药市场十分活跃。1990年底全市经营药品的企业已有405家,其中经营药品批发(包括零售兼批发)业务的企业有259家,比1985年增加了1.2倍;销售额逐年上升,1989年销售总额为14.4亿元,比1985年增加了1.7倍。目前,本市医药市场西药满足率在92%以上,中药成方率在95%以上,基本上满足了首都人民和医疗单位的用药需求,对发展本市医药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了贡献。但是,本市医药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经营药品和药品批发业务企业过多,加之行业管理没跟上,致使药品进货渠道混乱,价格难以控制,药品质量不能实施有效监督,行业不正之风滋长蔓延,伪劣药品流入本市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本市的医药市场亟待整顿。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医药市场治理整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

  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本市的实施办法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进行,重点是整顿经营秩序,整顿批发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合理布局网点,理顺价格体系,坚决制止行业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的不法行为,杜绝伪劣药品流入本市。通过整顿,建立一个适合本市特点,有利于医药行业发展的生产、流通、消费的管理体制,使医药商品做到充足、优质供应,方便用户,为防病治病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

  二、治理整顿的方针、原则和方法

  这次治理整顿的具体方针是“整顿、收缩、逐步到位”,具体原则和方法是:

  1、药品批发业务由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以下简称国营医药批发企业)经营,其他国营、集体企业一般不得再经营药品批发业务。对除国营医药批发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集体企业,证照俱全、符合经营条件和网点布局、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作风端正、撤销后将影响市场供应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暂时继续经营药品批发业务,待撤、并条件具备后再行调整。对根据上述原则需要撤、并、改的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

  2、城区国营医药商业零售兼批发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合理布局、有利供应、不挤占零售网点的原则提出撤、并、改或保留的方案,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调整。

  3、在国营医药批发企业业务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选择当地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企业代理批发业务。代理批发的,应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经市医药总公司审查同意,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代理批发业务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登记。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

  5、对属于保留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本市实施办法和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中规定的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经营。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具备条件的,应予撤销。经营证照不全的,机关、团体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予撤销。

  三、整顿医药市场经营秩序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经营,自觉抵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2、药品生产企业(包括企业集团,下同)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准经营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应主要向国营医药批发企业销售。

  3、严禁医疗单位对外销售自行配制的制剂或将购进的药品转手批发牟利。严禁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4、外贸企业出口药品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转为内销的,应由市医药总公司指定的国营医药批发企业代销或经销,外贸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5、外地的单位不得在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外地的驻京办事机构不得在本市经营药品。

  四、进一步理顺医药管理体制,强化管理

  1、市、区、县卫生局是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医药总公司是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

  市医药总公司和区、县所属国营医药、药材公司是本市药品经营的主渠道。区、县国营医药、药材公司在市医药总公司的指导下和区、县商委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的药品供应工作。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原隶属区百货公司的国营药品经营企业,应独立出来成立区、县医药、药材公司(总店),受区、县商委直接领导。

  2、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查。凡申请经营药品,须经市医药总公司审查同意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没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得经营药品。

  3、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1)凡在本市举办药品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前先报经市医药总公司同意,并按本市有关商业展销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配合物价管理机关,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遵守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随意提价、擅自定价等违反物价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

  (3)对制售伪、劣药品和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市的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经营证照或取消药品经营项目。对未领取证照擅自经营药品的,由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五、治理整顿的安排和要求

  1、近期完成下列工作:

  (1)对经营证照不全、无证照擅自经营药品以及违法经营的,依法查处,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

  (2)对国营医药批发企业和国营药品零售企业由市医药总公司、市卫生局组织逐户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继续经营的,换发证照;不具备条件的,作出限期整顿决定。

  (3)对边远地区代理批发的企业完成审定工作,并由国营医药批发企业同其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完成报批和企业登记。

  (4)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对城区零售兼批发的国营医药商店提出具体的撤、改、并、留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医药总公司、市卫生局组织逐户核验。符合条件的,换发证照;不符合条件的,再行撤、并、改。

  2、到今年6月底,完成下列工作:

  (1)对除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外的其他国营、集体药品批发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撤、并、改、联营或暂时保留的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准予暂时保留、联营、改为零售的企业,由市医药总公司、市卫生局组织逐户核验。符合条件的,换发证照;不符合条件的,再行撤、改、并。对暂时保留的批发企业,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并、联工作。

  (2)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的医药商业批发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调整经营范围的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医药总公司、市卫生局组织逐户核验。符合条件的,换发证照;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限期整顿的决定。

  (3)对在这次治理整顿中应予撤、并的企业,其人员安置、资产(包括库存药品)清算、债权和债务的清理等工作,由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力争在年底前完成清理善后工作。

  六、治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已成立市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吴仪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段柄仁同志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农办、市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医药总公司、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协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共同搞好本市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199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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