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8]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议的实际步骤,是关系全局的大事,对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稳定经济,稳定金融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同志要提高认识,把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同传达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克服困难,坚定不移地按照决定的要求做好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8月份基数控制消费基金。从10月份起,各单位到银行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时,一律维持在8月份的基数内,超过部分银行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超过基数的,市属单位分别由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商市财政局后批准,区县属单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中央所属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具体监督支付手续,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劳动、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三、市计委要会同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市主管部门,对国家计划外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凡属于国务院明确规定停、缓建的,要立即停止贷款。
四、为了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市政府责成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组织一部分本市生产的紧俏耐用消费品,由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分别开办奖售储蓄。生产单位要保证提供货源。
五、市人民银行要会同各专业银行统筹安排第四季度的信贷资金,加强信贷管理,严格贷款审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重点急需的项目上,把贷款规模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指标之内。要组织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认真开展信贷、现金大检查,控制货币投放,增加货币回笼。
六、严格控制货币和信贷是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的必要措施,但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某些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领导要对贯彻国务院决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
(1988年9月27日)
国发〔1988〕66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下达后,有些地区仍然不够重视,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当前,货币投放仍然过多,贷款增加较猛,储蓄滑坡的情况没有显著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治理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稳定经济。为此,现特作如下决定:
一、银行货币、信贷必须控制在核定的指标之内,重点支持以下方面:职工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奖金、补贴的现金支出;群众提取储蓄存款的现金支出;农副产品收购,包括外贸出口的农副产品收购合理的贷款;人民生活必需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除此之外,银行都要严格控制。
二、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凡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各类公司等,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8月份(扣除防暑降温费)的水平上,超过部分银行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基数的,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各地区今年的贷款规模,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银行和有关部门加以落实。各家银行系统的贷款规模,由各家银行总行负责落实。未经批准,均不得突破。
四、各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对国家计划外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拼盘”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贷款。对小纱厂、小烟厂、小酒厂、小毛纺厂和小炼油厂等企业一律停止贷款,已经贷款的,必须限期清理收回。要切实加强对拆借资金的管理,专业银行之间拆借资金,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严禁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
五、严格控制流动资金贷款。对经营性亏损企业、产品滞销积压的企业和倒买倒卖、抢购、囤积物资的企业、公司等,必须立即停止贷款,已经贷款的要限期收回。除国家指定的商业、供销部门和种子公司(收购种子)外,对其它部门、单位一律不准发放粮食、棉花的收购贷款。对抬价收购和跨地区抢购农副产品的,银行不予贷款,不支付现金,不办理转帐结算。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通过预付货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不予贷款。
六、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办好保值储蓄业务。要拿出一批高档耐用消费品同银行储蓄挂钩,办理奖售储蓄。要加强储蓄的宣传解释工作,改善银行的服务态度和营业设施,搞好金融服务。
七、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全国各级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或投资,一律停止拆出资金。对已发放的贷款中,如确属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和中外合资的项目,全国性信托投资机构在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方信托投资机构在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后,方可继续支持。
八、抓紧清理整顿信托投资机构。所有信托投资机构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自查:(一)是否超过规模发放贷款,已经超过的,必须立即压回到规模之内。(二)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投资,已经超过的,必须立即压回到比例之内。(三)是否支持了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和国家计划外项目,已经贷款或投资的,必须立即清理收回。(四)是否以假委托形式发放信托贷款,已经贷款的,必须立即收回。(五)是否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乱拉资金,已经乱拉的,必须立即退回。
(六)是否有支付或收取好处费或“回扣”等情况,如有这种情况,必须立即纠正。
各信托投资机构自查以后,要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该撤的要撤,该并的并,该罚的罚。对符合条件需要保留的,必须在报经人民银行总行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再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信贷、现金大检查,着重检查国务院国发〔1988〕53号文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作出严肃处理。信贷、现金大检查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下达。为加强对信贷、现金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组织各方面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此件不登报、不广播)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