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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9〕19号
  2. [发布日期] 1989-03-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 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 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89]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
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
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过清理整顿,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保留的公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保留意见,并出具对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报经区、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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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作应在今年6月30日前结束。
    二、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应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即: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2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5万元。公司的注册资金要与实有资金相符。全民所有制的公司,应提交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的公司,国家、集体与个人投资、入股的公司,应提交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达不到注册资金规定标准的,要限期补足。银行贷款不得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登记注册。除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借款外,一般借款也不得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登记注册。
    三、至今年6月30日前,仍达不到规定要求,不能继续办公司的,可根据实际经营能力和有关规定,重新调整、核定经营范围,改办其它企业,改换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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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发〔198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198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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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
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为做好当前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提出其所属公司的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经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同意后,有必要保留并具备条件的公司,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
    二、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审核原则和条件:
    (一)公司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除经国务院直接授权极少数公司承担某些行政管理工作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凡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必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二)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没有党政机关干部兼职的证明。
    退(离)休干部在公司任职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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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必须在财务和物资上与党政机关脱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办理,并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公司名称应严格按照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凡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
    (五)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实有资金相符。全民所有制的公司,应提交由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的公司,国家、集体与个人投资、入股的公司,应提交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办理。
    (六)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审查经营范围,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涉及国家行业归口管理的,应提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涉及国家专营规定的,应提交国家授权专营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公司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明。
    (八)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公司须提交税务登记证和近期纳税交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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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缓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已经结案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文书。
    三、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应在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或中直机关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所属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后,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二)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应在地方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批准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所属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后,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三)公司在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应同时呈报其下属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等)的情况。
    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
    五、各地区、各部门经清理整顿没有必要保留的公司,要坚决撤并。凡属撤销的公司,有主管部门的,其债权债务应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没有主管部门的,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凡属合并的公司,其债权债务应按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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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公司撤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六、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从1989年2月15日开始进行。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填写1988年度年检报告书,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此项工作应在1989年6月30日前结束。
    七、军队开办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后,也按以上意见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1月21日

 - 7 -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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