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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8〕94号
  2. [发布日期] 1988-10-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服装发放和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的通知

京政发[1988]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的通知》精神,我市从今年10月份起,给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发陆军干部制式服装,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本市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区、县人武部职工。

  二、发放标准。自1988年起,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每人每两年发陆军干部制式服装一套(夏常服和冬常服交替发放)、人武工作专业符号一套、大檐帽一顶、解放鞋一双。

  三、经费开支。购置人武工作专业符号和服装的经费由各单位列支。

  四、着装规定。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集会、集训,带领民兵、预备役官兵战备执勤和训练以及突击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时,应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其它情况下,着制式服装或便服均可。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佩戴专业符号的方法,按照总参谋部《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干部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管理要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时,应着装整齐,保持干净整洁,举止端正,体现出人民武装干部良好的精神风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服装和人武工作专业符号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严禁借给他人使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调离人武工作岗位时,应将人武工作专业符号及时上交所在区、县人武部。

  六、发放办法。由卫戍区后勤部统一制定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服装发放计划,并具体组织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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