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6]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六岁男童刁秀晨在触摸北京电子管厂实业开发公司电子整机厂制造的FUV-8501型彩色电视机天线放大器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海淀公安分局、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检查确定,该厂生产的彩色电视机天线放大器结构设计不合理,装配工艺粗糙,是造成这起触电死亡事故的原因。
现查明,彩色电视机天线放大器是在没有技术标准,设计、工艺文件不全,检验手段不齐备的情况下,未经技术鉴定而投产、销售的。充分说明电子管厂和电子管厂实业开发公司忽视质量管理,对电子整机厂的产品质量管理不严,企业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电子管厂及其电子管厂实业开发公司主要领导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除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外,市电子工业办公室立即对北京电子管厂进行认真整顿,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并协助该厂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制订改进产品质量的措施,对FUV-8501型彩色电视机天线放大器进行了改造,经过鉴定,达到电子工业部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原电子管厂厂长张仲文同志(现任市电子工业办公室主任)及电子管厂主要领导同志主动请求给予处分。
为了严肃纪律,教育干部和职工,市政府决定:给予原电子管厂厂长张仲文同志(现任市电子工业办公室主任)行政警告处分。同意市电子工业办公室、北京电子管厂给予北京电子管厂实业开发公司经理潘之凯同志和电子整机厂厂长钱听鸣同志行政撤销职务的处分。
目前,一些产品质量低劣的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产品质量低劣而造成严重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各生产单位要从电子整机厂生产的彩色电视机天线放大器造成触电死亡事故中吸取教训,狠抓产品质量,新产品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鉴定合格后,才能投产、销售。对违反规定,忽视产品质量,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