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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7〕100号
  2. [发布日期] 1987-08-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京政发[1987]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狠刹乱涨价之风,进一步解决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切实稳定市场物价,特做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下半年,凡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一般不要出台新的涨价措施,个别非提价不可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各业务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自行下达提价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物价部门有权检查纠正,执行单位对业务主管部门自行下达的提价项目可以拒绝执行。对价格已经放开的商品,要规定若干重要品种,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提价预报制度,必要时市物价局有权制止提价或决定推迟执行日期。

  二、要下大力量,坚决稳定粮油和主要副食品价格。

  定量供应城市居民的粮食、食油,价格不动;议价粮油价格要不超过年初水平,其中有的要有所回落。

  要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积极组织猪肉货源,充实库存。猪肉零售价格不动,不准将低价部位猪肉按高价部位肉销售,以劣充优。定量供应的牛羊肉,价格不动,定量供应以外部分,力争维持在现行价格水平。

  继续对鸡蛋实行凭证限量供应,适度安排季节差价,淡季最高零售价格不超过去年,农贸市场鸡蛋实行限价管理。

  切实抓好蔬菜生产和货源组织。市蔬菜主管部门要制定分月的菜价控制指标,分解到区,包干负责。下半年限价品种要适当增加,限价水平力争不高于去年同期。零售菜店要贯彻分等论价原则,最高等级的蔬菜,不得突破八档批零差价率的规定。秋季大白菜价格维持去年水平不变。

  主要海水鱼维持现行价格水平,实行全市统一限价。其它鱼品要坚持薄利多销,毛利率不得扩大。家禽和主要水果品种制定指导性价格,必要时对苹果实行全社会限价。

  三、继续稳定工业消费品价格和关系人民生活密切的公用事业收费,进一步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凡属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承包租赁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不准变相加价。凡属国家指导价,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浮动,不得擅自扩大浮动范围和幅度。从外埠调入的商品,要遵守规定的作价办法,地区差价率不得扩大;批发价格由“倒扣”改“顺加”的办法,未执行的暂缓执行。

  四、国营商业要发挥平抑市场的作用。国营工业、农业、商业要大力增加生产、组织货源,增加市场紧缺商品的供应量,要规定若干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紧俏商品和凭票证供应的商品品种,限制个体经营,工业、商业、农业、外贸部门都不得再批售给个体户。国营、集体零售商业不准“卖大号”,对于内外勾结、套购紧俏商品、非法倒卖、哄抬物价的,要严厉打击。

  五、继续大力开展物价检查与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检查纠正乱涨价、严处非法倒卖、哄抬物价作为下半年一件主要工作来抓,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动人民群众进行检查、监督,与乱涨价行为作斗争。市、区、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计量、卫生防疫以及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在检查中,要结合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对遵纪守法的要大力表扬;对严重违反物价纪律的,要抓住典型,公开处理,有的要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主要责任者及主管部门的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等处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业务主管局、总公司,要继续抓好生产资料价格检查,按照统一部署,搞好清理整顿非商品收费的工作。

  六、各区、县、各部门要把稳定首都市场物价当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为党的“十三大”的顺利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公用事业、外贸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计量、统计等经济综合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稳定下半年物价的具体措施,并报告市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手,抓好稳定物价的工作。对于不顾大局和严重官僚主义造成影响市场物价稳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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