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6]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上项通知的意见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煤气(含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有了很大发展,对改善城市环境和交通运输,方便人民生活,节约能源,促进生产发展,建设现代化的首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必须看到,煤气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优质燃料,同时也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气体,如果不重视安全工作,就有可能造成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给首都的政治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望各部门、各单位、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四部、委的通知和市五委、局补充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切实抓好煤气安全工作。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86)城城字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公用局)、经委、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公安厅(局);各有关市城建局(公用局)、煤气(液化石油气)公司;各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煤气用具生产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煤气(含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有了很大发展。“六五”期间有三十九个城市新建煤气工程。一九八四年底有二千三百五十万人用上了煤气。这对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方便生活、促进生产、建设现代化城市起了重要作用。“七五”期间,我国城市煤气将更快发展。许多城市要新建各种炉型的煤制气厂,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用量也将逐步增加。
城市煤气是生产、生活的优质燃料,又是有毒、易燃、易爆的气体。一个煤气厂、储气站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中,如果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就将存在各种危险的隐患。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许多设备和管道缺乏经常的养护维修,煤气用户缺乏安全用气的基本知识等等,因此煤气的事故时有发生。一九七九年,吉林市液化石油气贮罐爆炸,死亡三十多人,损失数百万元,是一次血的教训。一九八○年和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分别批转了加强煤气安全问题的两个文件(国发〔1980〕99号文件和〔1982〕9号文件)引起了各地各单位的重视,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有些城市仍然存在着重建设、轻安全的倾向,致使煤气事故有增无减。
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城市煤气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把安全工作抓紧抓好。
有煤气设施的城市建委(城建局、公用局)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安全工作,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经常检查煤气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表扬和奖励安全工作好的单位,对不重视安全工作的单位要批评教育,出现问题要果断处理,发生事故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清事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煤气公司(厂)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层层有人管安全。
要实行经理(厂长)安全管理负责制,总工程师要协助经理全面管理公司的安全工作。
各地煤气公司(厂)要建立或健全安全机构。
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管理法规;制订本单位安全工作规定;检查安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法规。
各煤气公司(厂)要制定各种岗位责任制和具体的安全规章制度,对制气炉、储气站、压送机房等重要部位,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灌装、槽车等重要设施要安全到岗,责任到人,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
四、加强对煤气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消除“先天性”的隐患。
承担煤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煤气设计、施工资格的专业单位。做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煤气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或经其同意的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标准,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选择合格优质的材料、设备,确保设计的先进性和安全性。由于设计有问题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把好工程质量关,特别对炉体、储气柜、管道等主要工程质量要进行初检和复检,排除施工中产生的隐患。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对为确保设施安全而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如储气柜降温装置、消防设施、紧急事故防范设施等,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
要严格设计方案和图纸审查,严格竣工验收。审查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环保、劳动、公安等部门参加。
整理和保存好各种档案,做好平时生产、检修、管理情况的记录,随时整理,按时存档备查。
五、加强对煤气设备、器具设计、制造中安全工作的管理,不合格的设备、器具不得出厂。
各级经委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上述生产厂,凡生产压力容器(如球罐、卧罐、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的制造厂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方可生产。目前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能力已大大超过气源和原材料的供给量。不要再开设新厂,现有制造厂只减不增,不得盲目扩大产量,要切实整顿管理和提高质量。那些基本条件差、虽经整顿亦难以达到取证条件,以及生产不正常,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厂,应及早转产。要严格控制制造许可证的颁发。对器具生产,主管或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因产品质量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制造厂的责任。
任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煤气设备和器具不得使用。
六、加强对现有煤气设施和器具的检查维修。
当前要对超过使用期限,处于“带病”运行的设备、管道等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管道应进行维修,难以进行维修解决的应更新改造。
今后对关键设备和重要设施,如炉体、净化装置、储气站、主干管、大型调压站等,要建立设备安全运行档案,重点保护,按周期检查、维修,如有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恶性事故。
要抓好煤气安全保护设备的研制工作,如煤气检漏设备、煤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尽快推广应用到安全管理中去。
要制订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急方案,并贯彻落实,要配置好抢救队伍,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并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遇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要迅速切断供气阀门,控制灾情,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七、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每个职工掌握煤气的基本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煤气公司(厂)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科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经测验合格后,方能担负其工作。
要在二、三年内对现有工人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人的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后由安全科(股)组织测验,合格后才能上岗。重要的岗位要配备有知识、有经验、守纪律、责任心强的职工,这些职工除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外,还要严格加强安全技术培训。
对新招收的工人,进厂后除进行专业学习外,也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八、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在用户中普及安全用气的常识。
煤气公司(厂)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册、广告、标志牌等多种宣传方式,生动活泼地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凡是新使用煤气的用户,都要进行用气前的安全教育,配备安全用气手册,使用户掌握安全用气基本知识。
要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安全用气宣传展览活动,对发生的事故、原因、排除的办法作广泛的宣传。有条件的城市,可进行模拟演习。
九、一九八六年要进行一次煤气安全大检查,并写出煤气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目的是摸清情况,找出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煤气设施的城市的城建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地经委、劳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努力,保证城市煤气的安全生产,稳定供气,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煤气(含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以下同)有了很大发展。截止一九八五年底,共有九十八万户居民和二万个单位用上了煤气,全市容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贮气罐已有四百八十九台,大型压力容器还在不断增加。城市使用煤气,对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和交通运输、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建设现代化的首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首都建设的发展,“七五”期间,本市气体燃料的用量还将有更大发展。
城市煤气是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优质燃料,但又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气体。如果使用、管理不当,不重视安全工作,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大型容器、设备有待检修、改进。如北京焦化厂尚有一百二十四台容积为一百七十七立方米的煤气卧罐,市煤气公司云岗液化石油气储备厂的管线,南郊、西郊灌瓶站的五台球罐,燕山石化公司前进化工厂的四台大型乙烯球罐等都存在严重裂纹和超标缺陷,或自投产以来从未检修过。(二)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接煤气管线,任意在煤气管网的地面上动土施工,修建建筑物。据不完全统计,违章建筑占压管线就有九百七十多处;在煤气调压站周围修建建筑物的有近三十处,有的管线被压裂,造成泄漏事故。(三)有的生产队和农民在埋有煤气管线的农村土地上挖水渠、建鱼塘、烧荒草、上坟烧纸,一旦煤气发生泄漏,造成事故,很难及时扑救。(四)相当数量未经鉴定的气罐和灶具流入本市投入使用,带来很大隐患。(五)原有的煤气工程,有的设计、施工仓促,缺乏严格的验收把关,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遗留不少后患,液化气储备厂和灌瓶厂的容量和能力,大大超过原来设计。为确保供气、用气安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86)城城字第62号《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并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单位应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6〕20号文)精神,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加以解决。
二、迅速消除大型储气罐设备的隐患。对北京焦化厂的卧罐、云岗储备厂的管线,西、南郊两个灌瓶厂的五台球罐,燕化前进化工厂的乙烯球罐等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检修,各主管总公司要负责督促检查检修的计划方案和进度。确实危及安全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云岗储备厂要安装备用管线,对现使用的管线进行轮换检修,增设报警装置,征用外围土地的工作要在年前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协助。
三、各单位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煤气管线上和煤气调压站周围修建的建筑物、有碍安全的设施,必须由市公用局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检查,限期拆除。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气厂(站)安全区范围内动用明火。
四、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煤气灶具的质量监察组织。对煤气灶具(用具)生产、销售进行监督,不合格的产品,不许出厂和销售。对已流入本市未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灶具以及在用的本市出产的灶具,由市公用局会同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凡不合格的不许销售和使用。加强煤气、液化石油气自管户(站)的安全管理,由市公用局煤气热力设计所拟定液化石油气站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办法,报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试行。凡承担液化石油气站设计的单位,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取得合法的设计资格。工程方案的审定,竣工验收,均要有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参加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投入使用。对已投产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站自管户,由公用局会同市公安、劳动部门按拟定的标准或办法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改进。
五、在气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发展。为解决供需矛盾,要加快煤气设施的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给予支持。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有关部门通知,在限期内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市政管理委员会应会同市建委、经委、公安局、劳动局定期召开会议,检查、研究全市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的《通知》执行情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市政府转发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