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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6〕89号
  2. [发布日期] 1986-06-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6]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各工业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根据市场消费需求,努力增加优质、名牌等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严格限制滞销产品生产,坚决淘汰不合格产品。所有生产和批发单位,均不准以任何名义,用优质、名牌、畅销产品,向本市和市外其它单位和个人搭售劣质、一般、滞销商品。

  二、本市各批发和零售单位,要搞好市场预测,根据市场需要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货源。对于供货单位强行搭售的劣质、滞销产品,宁可生意不做,也要坚决抵制。无论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都要坚决纠正商品搭售的不正之风,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将因盲目进货、接受搭售而购进的劣质、滞销产品再搭售给本市和市外其他单位、个人和消费者。对紧俏、畅销商品要随进随卖,不要惜售。

  三、本市各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一律不准利用紧俏、畅销商品拉关系、开后门,进行倒卖活动。对统筹安排市场的商品,要合理分配,认真搞好供应。零售单位不得对紧俏商品“卖大号”,个体经营者不得到零售单位套购商品,转手倒卖,哄抬物价。

  四、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要认真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非法倒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坚决打击,严肃处理,给以经济处罚,直至依法制裁。

  五、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刹住商品搭售风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对于纠正不力、边纠边犯、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企业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部门领导者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不少地方存在商品搭售现象,即以名牌、优质、畅销商品搭配杂牌、劣质、滞销商品出售,引起广大消费者强烈不满。对此,有些地方和部门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纠正不力;有些地方、部门虽已采取措施,但因不是全国一致行动,商品搭售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应当指出,搞商品搭售虽然能够推销一些劣质、滞销产品,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一点暂时的经济利益,但对国家、企业的长远利益,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很大。一是保护劣质、滞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造成极大的社会浪费;二是有些可以正常销售的产品,由于被当作劣质、滞销产品搭售,有损这些产品和生产企业的声誉,影响以后的生产和销售;三是硬性搭售质次价高的滞销产品,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败坏社会主义商业的信誉。因此,对这种只顾一己眼前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企业和人民利益的做法,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要把住生产关。商品搭售现象的存在,要害是一些工业企业管理不善,技术不求进步,不顾市场需要,生产并通过商业强行搭售劣质、滞销产品。解决商品搭售问题必须首先抓住这个要害。各地区、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遵循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宗旨,努力增加优质、名牌等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要严格限制滞销产品生产,坚决淘汰不合格产品,没有销路产品即应停产和转产。所有企业生产的劣质、滞销产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二、要把住商业关。一些劣质、滞销产品之所以能进入流通领域并搭售给消费者,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部门盲目进货。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市场预测,通过提供信息和及时收购、销售等手段积极支持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对工业部门强行搭售的滞销产品要坚决抵制。无论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对因盲目进货、接受搭售而购进的滞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零售企业和消费者。

  三、要抓紧拟订具体解决办法。对如何按市场需要安排好生产,紧缺商品怎样合理供应,滞销商品如何妥善处理,对违反规定搞商品搭售的单位和个人怎么处罚等,要作出具体规定。此事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商有关部门办理,并发文执行。

  四、要切实抓好检查监督工作。各级工业、商业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并制止商品搭售现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搞好监督。要提倡和接受广大消费者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及时地进行处理。

  国务院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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