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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7〕64号
  2. [发布日期] 1987-05-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7]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决定》、《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干部和财会、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运用报刊、电视、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执行《决定》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要在深入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纳税情况,逐条对照检查,凡是不符合国务院《决定》精神的,都要认真清理、纠正,以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近几年,国务院已采取许多措施增强企业的活力。鉴于目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本市原则上不再增开减免税的口子。各单位应进一步改善企业内部机制,深入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产适销对路产品,降低物质、能源消耗,减少费用,节约资金,搞好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对于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要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坚持自费改革。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和财政部《通知》的要求,认真检查纠正越权减税免税问题,对过去作出的减免税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清理范围主要是:第一,违犯税收管理体制擅自决定减免的;第二,违犯国家统一规定擅自扩大减免范围的;第三,延长减税免税期限的。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于1987年6月15日前分别按隶属关系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和主管局(总公司),同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主管局(总公司)要在6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情况报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对个别确需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应补办审批手续;凡没有经国务院、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不得减免;任何部门越权下达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从1987年6月1日起,一律按照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凡涉及到减免税的,要征求税务机关意见,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分别报请市政府或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税务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教育他们秉公执法,认真做好税收工作。并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力量,坚持依法征税,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税收工作的情况。对违犯税收法规有意偷漏国家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把税收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定期听取税务部门执行政策、完成收入、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的汇报,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使税务工作更好地为各项改革服务,促进首都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级财政、审计、工商、银行、劳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和税务部门主动配合,通力协作,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任务。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1987年4月8日)

国发〔1987〕29号

  近几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税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积累建设资金,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不少地区越权减免税收的口子不断扩大,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拒不交纳税款、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之有的税务干部执法不严,这些都严重妨碍和削弱了税收工作,干扰了税法的贯彻执行,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很大。应当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行事。税法是国家法律,修改税法和改变减免税规定,必须按立法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不能自行其是。国务院重申,今后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财政部报告。

  二、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近几年国务院已经对某些行业采取了许多减免税措施。目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今年原则上不再增开减免税口子。对于中央已经采取的减免税措施,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擅自层层加码。各地在试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时,包括实行租赁和承包在内,都要坚持依法纳税的原则,不能搞税收包干。

  三、借用银行贷款,必须坚持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原则。用产品税和增值税归还银行贷款的项目,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已批准者外,一律不得扩大。交纳所得税之前的还贷,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在交纳所得税前还贷。

  四、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每个纳税人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对个体工商户要坚持执行批发代扣营业税办法。对于偷税和抗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要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在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中,要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五、税务干部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的职责,应受法律保护。对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案件,一定要认真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能姑息纵容。

  六、各有关部门要同税务机关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税收工作,向一切违反税收法纪的行为作斗争。银行对收纳的税款要及时解交当地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对长期拖欠税款而又屡催不交的,在接到税务机关扣款通知后,要依法从其开户的存款中扣交。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审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通力合作,把应收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宣传部门要正确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涉及税收法规的重要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征求税务机关意见。

  七、要加强税务机关,充实基层征收力量。要配备得力的干部担任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职务。国务院批准增加的税务干部编制,要尽快配齐,每年自然减员要及时补充,以保证基层有足够的征管力量。城市的税务分局应由市税务局直接领导,农村税务所应按经济区设置,作为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干部由县(市)税务局统一管理。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教育他们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认真负责地做好税收工作。对坚持原则、依法征税的税务干部,要给予支持和表彰。对因接受贿赂少收或不收税,以及执法违法、故意刁难纳税人而造成不良后果者,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要把税收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税工作中的问题。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对税收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检查,作出部署,抓出成效。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税务干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国务院        

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字第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7年4月8日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指出:“最近一个时期,不少地区越权减免税的口子不断扩大”。对此,国务院要求“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行事。税法是国家法律,修改税法和改变减免税规定,必须按立法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不能自行其是。”“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财政部报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认真检查清理超越权限减税免税以及违反财政制度、擅自扩大企业开支范围、挤占国家税收的规定。检查清理工作要逐级逐项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地区和系统的检查清理工作,要做出相应的部署。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检查出来的所有超越权限减税免税的规定和问题,应立即纠正。从6月1日起一律按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检查和纠正的情况,请于7月1日前报告我部。对于个别确实需要继续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另行报送我部,由我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四、今后各地区决定减税免税时,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先征求我部意见,并由我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财政部        

  198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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