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51号文件)已在《政府文件汇编》1984年11月中旬刊上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市保险事业恢复四年来,已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三十五项业务,参加保险的企业五千五百多个;各种机动车四万五千多辆;家庭财产保险十一万多户;人身保险五万四千多人。承保各种财产总额二百零四亿元。截止目前,保险公司处理各种赔偿案件五千二百九十起,支付赔款三千二百零九万元,使参加保险的受灾者迅速恢复了生产,安定了人民生活,并向社会提供了防灾资金六百多万元,提高了抗灾能力,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损失。实践证明,保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大有发展前途的一种利国利民的新兴事业。
但是,本市保险事业发展得比较缓慢,有些企业领导习惯吃“大锅饭”,对发生灾害事故存有侥幸心理,把参加保险看成是企业的“额外负担”。目前,全市投保的企业财产仅占企业财产总值的百分之四十三,发展也不够平衡,市属局和总公司中,全系统参加保险的只有纺织、轻工、商业、外贸等十四个局、总公司。为了贯彻国发〔1984〕151号文件的精神,加快本市保险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事业对防灾补损、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聚集建设资金的积极作用,现做如下通知:
一、所有国营企业必须对国家财产的安全负责,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都应积极参加保险。今后,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各种储备物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严格按市政府京政发〔1982〕38号文件的规定,财政原则上不再核销和拨款,可通过参加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补偿。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要有相应的参加保险的物资作保证。
二、为了维护首都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并有利于解决事故的赔偿纠纷,各单位都要积极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由市保险公司会同市公安局拟订本市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为了使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退休养老工作社会化,本市要逐步开办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和市保险公司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级保险公司要解放思想,搞活经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领域。市保险公司要运用间歇补偿金,开办投资业务,支持首都四化建设。同时,还要加强对保险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推动保险工作的发展。要在各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使各级保险公司在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请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协助宣传保险的意义、作用和办法,提高人们对保险事业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