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5〕149号
  2. [发布日期] 1985-10-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京政发[1985]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四、在城区干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区规划时,沿街楼房的底层(或二层),要安排商业、服务业用房。

  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实行。


附发:1、《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2、《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3、编制定额指标的几点说明


附件三:


编制定额指标的几点说明


  一、居住区、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规模划分居住区人口一般按3万至5万人计算,居住小区人口一般按0.7至1.5万人计算。居住区一般由2至3个居住小区组成。

  二、平均每户人口按3.5人计算,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为53-56平方米,高层板式住宅为59一62平方米,高层塔式住宅为61一64平方米。

  三、居住人口介于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除配置居住小区的全部项目外,增设综合百货商场(面积40m2/千人,结合小百货店统筹安排)、食品店(面积15 -20m2/千人结合副食店统筹安排)、中西药店(面积15m2/千人)、洗染门市部(面积8m2/千人)、日杂商店(面积20m2/千人)、邮电所(面积13m2/千人,不再设邮政所),共计配套项目39项,建筑面积为每千人2,2362,461平方米。

  四、居住人口为3.5千至5千人的住宅组团,一般配置托幼园所(可联合设置)、卫生站、副食店(附食品、小百货)、蔬菜店、粮店、小饭铺、居民委员会、存自行车房、综合服务站、锅炉房、变电室,共计13项,均采用居住小区定额指标,建筑面积共为每千人1,068-1,239平方米。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