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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2〕57号
  2. [发布日期] 1982-05-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82]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代表所提意见加以修订,公布施行。”遵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现将修订的《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陆禹副市长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第五条  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园林部门和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分别归上述部门所有。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分别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住宅区的树木由房管部门种植管护者,归房管部门所有。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义务种植管护者,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各单位所有房产用地内树木由单位种植管护者,归本单位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在房屋管理单位指定地点种植并管护的乔木,归房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第七条  公有和私有的树木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必须砍伐、移植时,须由树权所有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园林专业部门直接管理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时,由市园林局审批。属各区园林专业部门管理的树木、各单位及私人所有的树木,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不超过十株者,由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十株者,转报市园林局审批。凡进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响、改变环境面貌的,要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发给砍伐证,无砍伐证而伐树者,以私伐树木论处。

  在遇到特殊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市政、电讯、供电、水利、铁路等管理部门因业务的要求,需砍伐树木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凡砍伐树木,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补栽的数量至少要等于砍伐的数量,由园林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监督补栽计划的实施。

  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不得砍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砍伐时,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下输电、通讯线缆、煤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前,要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商定线路位置与保护绿化的措施。园林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门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共同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九条  现有城市公共绿地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必须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进行其他建筑,更不得改做他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改做他用时,须经市园林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凡城市道路一侧或两侧并行栽有两行以及两行以上树木或有花坛、草坪以及圈有绿篱地带者,不得擅自占用。如因特殊需要占用时,须经市园林和公安部门共同批准。

  第十条  对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对没有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害破坏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者,要严肃处理。侵占绿地者必须按限期退出。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五角至二元的罚款。造成损失者,并赔偿损失。

  刻划树皮;

  穿行绿篱,践踏草地、花坛、摇树、爬树而不听劝阻;

  未经树权所有者的同意,擅自折花折枝摘果,采集树籽花叶。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处以损失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在绿地内堆物堆料、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它损害绿化的行为;

  违章行车、违章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它严重损伤树木;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侵占绿地。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财物,同时处以损失费的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要追究法律责任。

  损坏或私伐珍贵名木、有文物价值的树木或稀有花卉的;

  蓄意破坏树木、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盗伐林木,大量偷窃果品花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绿化巡查员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绿化巡查员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或绿化巡查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园林局进行解释。


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在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副市长  陆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而制定的。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本市城市绿化的基本情况和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建国三十二年来,首都的城市绿化工作是有成绩的。解放前旧北京市公共绿地很少,一九四九年只有七百七十二公顷,现在城近、郊公共绿地已发展到二千七百三十四公顷,比解放前增长二点五倍;属于城市范围内的各种树木约有八百六十六万株,其中乔木三百九十四万株,还有人工草地面积二百二十万平方米。初步计算,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精神,为了把首都建设成为清洁优美的城市,近两年来广泛地发动群众,专群结合,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绿化效果比较好。一九八○年和一九八一年共种植乔、灌木一百五十八万多株,铺草一百三十七万平方米,重点绿化了长安街、前三门、机场路、东三环等主要干道,新建街头绿地三十九处,整理了一批居住小区,绿化了一批新建单位和新建居民区。全市涌现出空军大院、西城区苇坑居委会、崇文区光明楼小区、电子管厂、化工二厂、红旗机械厂、紫竹院小学、北京师范大学、积水潭医院等七十三个绿化先进单位。

  北京的城市绿化虽然有较大发展,但离中央的要求,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首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绿化工作还没有引起普遍的应有的重视;绿化的覆盖率和每人平均绿地面积较少,而且有下降趋势;侵占绿地和毁坏树木的现象严重。据调查,一九六六年以后,未经批准被全部侵占和被蚕食的绿地达二百余公顷,相当于十个中山公园的面积。每人平均绿地面积一九六二年为五点八三平方米,现在已下降到五点一四平方米,在国内三十五个城市中处于第十三位。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城、近郊六个区有一百八十二条街道胡同搭建棚子一千多处,占去绿地四十四公顷,有的树木被砍伐、抹头或被圈在屋内,影响了一万余株树木的生长。

  我市现行的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一九七一年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树木种植、养护管理的办法》和一九七三年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两个文件对于推动城市绿化、保护城市树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现在已不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城市的绿化事业,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管理办法。

  二、下面就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做几点说明

  1.关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问题。第三条规定,北京市城市绿化按市、区分级管理,市、区园林部门除执行绿化业务的行政管理任务外,都有绿化专业队负责所管辖范围的绿化施工和养护管理。各区园林部门还要指导街道办事处的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发动群众植树和养护管理。这样分级管理,可以发挥各级的积极性,可以管得细一些。

  2.关于城市绿化要走好群众路线的问题。这是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一个关键。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就是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之一。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爱护树木、绿地的义务。”第四条还规定:“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这就是为了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城市绿化工作中去。

  3.关于绿化用地指标问题。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新建城市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扩建和改建城市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为保证这一指标的落实,必须要求城市中各单位的绿地面积达到这一指标。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本市各单位新建或改建时一般都留有较充分的绿化用地,只是从六十年代后期开始,建筑密度加大,才挤了绿化用地。针对这种情况,今后在城市建设中从规划上就应留足上述比例的绿化用地,我们认为这是经过努力可以做到的。

  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干道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道路两侧有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对城市市容面貌和防尘防噪音等起着很大作用。只要规划时考虑到上述绿化比例,道路绿化宽度的要求也是可以达到的。有个指标要求,大家就可以共同向这个目标努力。

  4,关于树木所有权问题。城市树木所有权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起草本办法时大家认为,城市树木所有权既不能简单地规定谁种谁有,又不能一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应根据《森林法》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做出规定。本办法第六条是这样写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城市园林部门和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分别归上述部门所有。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分别归本单位所有。三、城市住宅区的树木由房管部门种植管护者,归房管部门所有。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义务种植管护者,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各单位所有房产用地内树木由单位种植管护者,归本单位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在房屋管理单位指定地点种植并管护的乔木,归房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这样,兼顾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搞好绿化、加强管护的积极性。

  5.关于砍伐和移植树木的批准权限问题。《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规定:“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考虑到城市树木最基本的功能是保护环境和美化城市,所以明确规定:不论树权归谁所有,树木的砍伐均须经园林部门批准,并且从严掌握。为了控制砍伐移植,做到尽量少伐少移,这次在办法中规定审批权限以十株为界,即“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不超过十株者,由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十株者,转报市园林局审批”。

  6.关于城市绿地严禁侵占的问题。前面已经谈到,几年来城市绿地被占情况十分严重,而且目前有增无减。如不严加控制,北京城市绿地面积将越来越少,这就很难实现中央书记处提出的美化首都的要求。因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现有城市绿地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必须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进行其他建筑,更不得改做他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改做他用时,须经市园林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还规定:凡城市道路一侧或两侧并行种有两行以及两行以上树木或有花坛、草坪以及圈有绿篱地带者,不得擅自占用。

  7.关于奖励和惩罚问题。为了保护绿地、树木,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对没有完成绿化和义务植树任务,损害破坏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妨碍或损害城市绿化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惩罚。在惩罚的办法中,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损坏要赔,违法必究”的原则。

  绿化首都是所有在京单位和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为了尽快实现首都的绿化,必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绿化管理,并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推动工作。我们相信,本办法公布施行以后,首都的城市绿化事业将有一个新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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