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2]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京政发〔1980〕36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业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管理,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加强无线电保密。”对无线话筒的管理,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1981〕8号通报要求:“严禁内部会议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传达有关党和国家机密内容的文件和讲话,违者要追究责任。”上述规定要求,多数单位领导是重视的,设置无线电台(包括无线话筒)按规定要求履行申报批准手续,使用时能按限定的内容范围并严格控制管理,使这类电子技术设备在“四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对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管理不严,明语通话内容超出限定的业务范围,造成泄密;还有一些单位的领导,对不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就随便购用无线话筒等设备不闻不问,致使无线电泄密情况不断发生。
据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现多起无线电话或无线话筒泄密事件,有的情况比较严重。如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处在生产调度指挥无线电话上,向下属单位传达中纪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1982〕15号文件的五点指示;北京工业大学一分校在教工大会上用无线话筒全文传达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下发的《加强反走私斗争的宣传提纲》、《春节治安宣传材料》等内部文件和材料,造成无线电泄密。其它单位如中医研究院、朝阳医院、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劳动人民文化宫、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市政基建公司等均曾在内部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筒进行会议报告、传达文件或总结、布置工作等,造成不同程度的无线电泄密。这些使用无线话筒的单位,既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又未按规定要求管理使用。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虽然及时进行了检查处理,采取了措施,但已造成的政治或经济上的影响和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另外,今年以来,市区一些商店在经销无线电对讲机、无线话筒等设备方面失去管理与控制,采购或引进的产品工作频率、频段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销售手续不严,不少单位未经批准即随便购买、并私自设置使用。据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调查了解,市区五十所大专院校现有四百九十部(只)无线话筒,大部分是直接从市场购买的,其中三百三十八部(只)频率不符合要求,市无委会、市高教局已要求这些单位限期停止使用。这种市场管理方面的混乱,导致无线电设备的失控及一些单位的滥用,既泄露了党和国家的机密,也干扰了首都空中的电波秩序。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无线电保密,维护首都空中电波秩序,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现重申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属设置使用或临时试验无线电台(包括通信、广播、电视、导航、雷达观测、侦测、遥控、遥测、干扰、授时标频和业余、科学实验等无线电设备),不论其工作性质、频率范围、功率大小和时间长短,均必须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8〕297号和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京政发〔1980〕36号文件规定要求,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领取执照或使用证书后,方准使用。请各单位对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对现有无线电话、无线话筒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因工作需要且内容范围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者,必须于十二月底以前补办有关批准备案手续,严格管理使用。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又不停止使用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查封。今后再发现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话、无线话筒或造成无线电泄密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即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查明严肃处理。
二、生产研制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必须按全国无委会(80)无发文56号文件规定的频率系列进行。其中无线话筒频率限定为153,000、154,450、154,600、156,400、166,725兆赫,发射功率不得超过0.01瓦。凡不符合频率、功率规定要求的,必须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准生产。
三、经营销售无线电台设备,要报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经销设备的频率、功率及发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要求;购买单位需持有设台批准证明、市无委会“无线电设备订货及频率预分配通知”,否则不得销售。个体或集体所有制商店一律不得经销无线电台设备。请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商局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犯者,要根据情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