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财政部和国家经委《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一九八一年继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试点企业的具体情况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经批准试行利润留成的三百四十二户工交企业,除经批准“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十一个试点企业外,其余的企业继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市核定的各局基数留成的总比例原则不变。主管局对企业三项基金之间的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核定。
二、由于今年能源紧张,生产任务不足,原材料缺乏,进厂原材料涨价而产品出厂价不变,部分产品降价,多数企业减利因素增加,全市工交系统完成财政上缴任务难度很大。为了鼓励各局、公司、企业努力增产增收,尽最大努力完成财政上缴任务,实行按局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办法。以今年市下达给局的上缴利润期成数为基数,超额部分的利润实行对半分成。
三、在国家经委、财政部核定我市利润基数留成的总比例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适当调节办法。主管局在市核定的各局基数留成比例和重新调整的机动留成比例范围内,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调节办法:
少数管理水平较高,挖潜搞得较好,经济效果比较明显,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增利难度较大的企业,可以实行“定比”的办法。“定比”基数,可按一九七九年利润或一九七九、一九八○两年平均利润加以核定。
基数留成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企业,要实行“定比”办法或调整基数留成比例。
少数企业确因情况特殊,也可以实行超计划留成办法,以今年下达的上缴利润计划必成数为基础,超额部分视同增长利润,提取增长分成。
少数微利企业,以及生产人民生活必需的小商品、利润水平很低的企业,可以实行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超收分成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少数企业因客观原因,生产、利润下降,企业按原核定的利润留成分配比例不能保证正常福利和奖金开支时,主管局可以在原核定的基数留成总比例内调整三项基金的分配比例;还不足时,由市经委会同财政部门另行研究解决。
各局实行调节办法的方案,报经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审查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为了进一步解决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主管局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重新调整由局集中的比例和重新核定机动留成的比例。
五、利润留成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3号文件的规定,根据批准的一九八○年调整因素,相应调整基数留成比例。上缴财政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可视同上缴利润计提利润留成。
六、实行利润留成办法要与经济立法结合起来。在经济立法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主管局可以拟定一些暂行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乱挤成本、滥发福利费奖金和实物、偷税漏税、非法抬价等违法行为,采取扣减利润留成和奖金等办法,予以制裁。
七、没有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要严格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具体比例由财政局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企业所得分成,均应按生产基金占百分之四十、职工福利和奖金各占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分配。
八、市属工交系统以外的工业性生产企业,凡是一九八○年经批准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一九八一年均应参照本通知精神继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
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一九八一年继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
(81)财企字第4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经委:
在全国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中,截至一九八○年底,已有六千多户试行了利润留成办法。试点的情况说明,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群众增产节约的积极性,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去年,国务院国发〔1980〕226号文件中,曾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和国家经委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改进试点办法,扩大试点内容,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进一步推开,并指出国家经委报告改进利润留成办法的意见,可着手做好准备,待新的年度再开始执行。为了贯彻以调整为中心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现根据一九八○年十二月中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国发〔1981〕14号文件的精神,就有关利润留成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一九八一年要集中力量搞好已经批准进行利润留成试点企业的工作,总结经验,巩固提高,不再扩大试点。
二、国务院国发〔1980〕23号文件规定的利润留成办法,符合大多数扩权企业的情况,要继续贯彻执行。有的地区按自定办法试行利润留成的,凡是具备条件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改按统一办法执行。少数企业因情况特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办法照顾的,应报经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经委根据适当财力的可能进行审查后,上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没有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仍然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为了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一九八一年都要按照进一步调整经济的方针,重新核定计划亏损补贴数额,实行“按计划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办法。已经扭亏为盈的,不再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财力自定。
四、对利润水平很低的企业(包括矿山企业),可以实行“利润包干上交,超收分成,亏损不补”的办法。但利润包干基数要定得合理,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企业超收分成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具体的分成办法,由各地根据财力自定,去年实行利润包干的企业中,如有不属于利润水平很低的,要改按企业基金办法办理;利润水平很低的企业,其包干办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一九八一年要改按本规定办理。
五、已经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应当继续试行,少数企业由于国民经济调整,生产、利润下降,企业的利润留成应当相应减少。如果提取的利润留成不能保证职工正常的福利开支和最低额度的奖金时,财政部门在审批年度决算时可以酌情给予照顾。
六、对所属企业多数已经实行利润留成、而且领导班子较强和管理基础较好的专业公司,可以按国务院〔1980〕23号文件规定的留成范围和办法,试行以专业公司为单位的利润留成,也可以由专业公司对企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在本系统内进行适当的调剂,以解决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
七、上述各项规定,都应当按照“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和“分灶吃饭”的原则办事,国家不再调整各地原定的包干基数、收入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
八、对企业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用于生产发展的资金,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主要用于节约能源、增产短线产品、治理三废和劳动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措施,要防止重复建设、盲目扩大生产能力。奖励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提取,奖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所有企业包括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从一九八一年起,基本折旧率一律不再提高,国家规定集中使用的折旧基金部分,都要按规定上交。
财政部
国家经委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