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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104号
  2. [发布日期] 1980-09-20
  3. [有效性]

关于北京油泵油嘴厂改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1980]104号


北京油泵油嘴厂、农机部华北农业机械工业公司、北京市农业机械局、北京市汽车工业公司:

  国家农委国农办字(1980)19号“关于改变几个农机制造企业领导体制的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北京油泵油嘴厂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由农机部、北京市双重领导,以农机部为主管理。具体交接事宜,已由农机部华北农业机械工业公司和北京市农业机械工业局磋商办理(详见附件《关于改变北京油泵油嘴厂管理体制的协议书》)。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改变北京油泵油嘴厂管理体制的协议书


关于改变北京油泵油嘴厂管理体制的协议书


  关于北京油泵油嘴厂改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管理的报告,根据国家农委国农办字(1980)19号通知,业经国务院批准。现由农机部授权华北农业机械工业公司,北京市授权农机局负责办理北京油泵油嘴厂的交接工作,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北京油泵油嘴厂改为农机部和北京市双重领导,以农机部为主管理。

  二、管理体制改变后,北京油泵油嘴厂的党群工作仍由中共北京市委领导。

  三、生产计划:

  生产计划、八项经济技术指标的下达和考核,以及生产调度工作,从一九八○年起由农机部负责管理。

  一九七九年的各项统计年报抄报农业机械部。

  四、基本建设:

  该厂基本建设是部直供的国家重点项目。从一九八○年起仍由农机部负责管理,地方物资和施工力量仍由北京市负责安排解决。

  因二期扩建占地,该厂南厂应划给丰台区农机修造厂的部分,按原协议执行。

  五、物资供应:

  各类物资的分配和供应,仍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渠道和办法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计物(1978)241号文件“关于对已批准改变物资供应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抓紧办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精神,1980年的统配、部管物资仍由北京市负责分配供应,从1981年起农机部负责分配、供应,属于地方管理物资,仍由北京市负责分配、供应。

  按照规定,关于统配部管原材料,已由该厂与北京市物资局、农机局商定了划转基数,并造册报农业机械部和国家物资总局。各种物资统计报表一九八○年将年报报送农业机械部,一九八一年按规定报送。

  六、财务:

  一九七九年年度会计决算,仍由北京市审批,各项财产、财务以一九七九年决算为准,作为移交清册。

  一九八○年各项财务指标,由北京市和农机部共同商定下达,并报财政部划转预算指标。

  关于清产核资的全部工作,按(80)清盈办字第27 号通知中的规定由北京市负责办理。

  该厂一九七九年底以前的有关债权债务,由北京市农机局在交接前督促清理。

  七、劳动工资:

  该厂一九八○年全部计划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划从一九八○年九月一日起由北京市拨给农机部管理。这次调资的升级面,按中央文件规定,由北京市按该厂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拨给该厂。

  八、干部管理:

  干部工作,从一九八○年起以农机部为主管理。厂级领导干部(包括厂党委书记)以及正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任免、调动,由农机部与北京市商量,由部批准,其他干部的管理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政治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如落实政策,纠正冤、假、错案等,由厂与中共北京市委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干部档案,按照干部管理分工,厂级干部档案送农机部管理,其他干部档案暂留厂保管。厂级干部档案送部之前,按中组部和地方党委有关清理档案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

  该厂交接前,凡经北京市确定从外省市调入的干部,仍请北京市准予落户。

  九、该厂管理体制改变后,原有同北京市企业的协作关系不变,需要调整改变的,要经部与北京市协商批准。

  农机部华北农机公司        

北京市农业机械局        

  一九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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