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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144号
  2. [发布日期] 1980-12-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及“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0]1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及
“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
几项内部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及《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有科研价值的物品以及各种高级消费品,全部上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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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业用品,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可由受礼单位留作公用。
    三、小礼品、纪念品,按国务院规定,由受礼单位处理。
    四、其他物品,报经区、县、局一级单位批准后处理。
    各单位应即对所收外国人赠送的礼品进行清查处理。应上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的各种物品,请于一九八○年底以前全部列表上交。
    今后,对外谈及礼品问题时,即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的精神表态。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供内部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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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
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

(一九八○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1980〕282号

    为改革我国在对外活动中有关赠礼、受礼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我国各级政府、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在同外国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除确有必要,并经授权机关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对方赠送礼品,也不接受对方的礼品。
    二、在对外交往中,严禁公开示意或暗示对方赠与礼品,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敲诈勒索。违者从严处分。
    三、在对外交往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处理。
    四、国际上交换科研资料、技术资料、图书期刊,相互提供贸易样品,在特定的国际友好活动(体育比赛、艺术演出、经济文化展览、人民团体友好往来、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换非消费品性质的纪念品,有关国家赠与我援外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奖品,个人亲友之间的馈赠,不属于本决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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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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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
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

(一九八○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1980〕283号

    根据中共中央〔1980〕63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制订了公开发表的《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并指出如有必要赠礼,须经授权机关批准。鉴于在对外交往中,有关授受礼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为此,特作如下几项规定,供内部掌握执行。
    一、党中央主席、副主席、总书记,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政协主席出国正式访问,如有必要,可按国际通例,以党中央、人大常委会、政府或政协名义,向邀请国赠送少量有纪念意义的礼品,赠礼金额掌握在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之内。
    二、我国政府代表(代表团)参加外国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友好省、市间官方首次往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赠礼者,赠礼金额掌握在五百元之内。
    三、我国驻外机构和出国代表团、组,根据所在国的习惯,如果需要,可向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小纪念品(每件价值在人民币五元以内)。代表团、组赠送小纪念品的费用,可按出访人数,时间长短,每人掌握在十五元之内(三、五人的代表团、组,每人掌握在二十元之内);大型的文艺、体育等代表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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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限额不超过三百元。
    在国外享受奖学金的留学人员结业时,可向校方、导师或教师赠送少量礼品或纪念品。
    对来华帮助建设或免费讲学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在他们离华归国时,可赠送少量礼品或纪念品。
    四、各单位在对外活动中,确有需要,必须赠礼者,授权批准机关为中央一级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审批时,应从严掌握。
    五、在对外交往中,如对方赠礼而难以谢绝者,可以收下,但不回礼,或酌情回赠少量有纪念意义的礼品。
    六、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适用于我国单位和个人同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的交往。他们对我国建设事业的捐赠,不属礼品范围,可以收下,并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中央一级各单位和所属单位所收礼品,按系统分别上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秘书处,由其将所收的上交礼品,按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以及有科研价值者,分别转交国库、博物馆、科研等单位。高级消费品,如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照像机、电冰箱等,可按需要,分配给有关单位公用。
    外国人给我国某一单位赠送的专业用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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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可由受礼单位留用。外国人向参观单位或个人赠送的小礼品、纪念品,如圆珠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之类,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其它物品,适于公开出售者可交商业部门出售,不适于公开出售者可在内部暂按国内市价五折出售,所得款项均上缴国库。食品之类可在受礼单位集体处理。
    各省、市、自治区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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