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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17号
  2. [发布日期] 1980-03-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京政发[198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加强对婴幼儿的保健和教育工作,培养体魄健壮、品德良好和智力发达的后一代,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前途的根本大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领导应关怀和重视托幼事业,努力抓好这项工作。

  注意提高保教人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对于保教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

北京市托幼工作会议纪要

  今年一月八日,市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市托幼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即中发〔1979〕73号文件和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研究解决托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到会同志认真学习了中央文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回顾了北京市的托幼工作,一致认为,多年来遵照毛主席“好好保育儿童”的教导,本着为培养社会主义新一代,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目的,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园、所的精神,采取了公办和民办公助“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办起了多种形式的托幼组织,取得了很大成绩,对培育祖国的新一代,解放妇女劳动力,促进工农业生产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全盘否定十七年,使我市托幼事业遭到一场空前浩劫。

  近年来,我市托幼事业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现在全市共有各类园、所六千九百三十处,入托儿童二十八万八千余名,入托率为百分之四十七点三二,远远不能满足孩子入所入园的需要。有些单位自办园、所,房屋、设备、教育等条件较好,但因收托量少,尚有不少潜力。有相当数量的园、所条件差,设备简陋,房屋年久失修,有的潮湿,光线暗淡,影响儿童健康。保教队伍多年没有充实、调整,保教人员的业务培训曾中断十年之久。目前,骨干少,业务水平低,保教质量差。

  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但也要看到托幼事业还未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个方面应有的重视。缺乏集中统一的领导,很多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托幼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73号文件和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会议认为必须认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对托幼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托幼事业的领导。

  做好婴幼儿的保健和教育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战略任务。婴幼儿一代是否有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品德和发达的智力,直接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未来。今天的婴幼儿,到二○○○年正是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基础,婴幼儿时期对一个人的健康成长是奠基的时期。办好托幼事业,也是做好计划生育的重要保证。我们提倡一对夫妇一生中最好生一个孩子,这就要求做到生一个,活一个,而且身体健壮,教育良好。同时,办好托幼事业也是解除广大职工和社员后顾之忧,调动他们大干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妇女彻底解放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广大职工、社员的迫切要求。

  为了加强托幼工作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健全北京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当的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街道城镇和农村公社要有分管托幼工作的一名领导和相应的专职干部,市有关局、公司,应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托幼工作。如基层园、所较多,也要配备一定力量,负责这项工作。托幼工作专职干部从现有中小学教师超编人员中解决,由市托幼办公室报请市编制委员会审定。

  二、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园、所。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收托量,解决“入托难”的问题。

  要继续发动机关、厂矿、部队、企事业等单位自行举办托幼组织,妥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托问题。单位小,自办有困难的,可与附近几个单位或街道联合办。当前要特别注意办好哺乳室和托儿所,关心解决三岁以下婴儿入托问题。

  各单位自办的园、所,凡是潜力较大而又可能向社会开放的,要积极开放,扩大收托量,更好地为生产为社会服务。

  要大力扶植、发展、整顿、提高城镇街道托幼组织。对有些由居民委员会办的,条件太差、规模过小的托幼组织,可进行必要的调整。原属街道园、所,随工业上交由工厂管理的,原则上要归还街道,目前不能归还的,不能撤销、合并或改做他用,应向社会开放。

  文化大革命以来,托儿所、幼儿园改做它用的,仍用于园、所比较合理,可经过有关方面协商解决。特别是华侨、民主人士资助举办的园、所,原则上要限期归还。归还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对原园、所给以人力、物力、财力补偿或协助新建。

  当前,农村社队托幼组织发展较快,各级领导要给予关怀,加强领导,在财力方面有困难者应给以支持。凡有条件的公社要积极办好中心园、所,以起到示范作用,迅速提高现有托幼组织水平。根据广大社员需要,还要积极发展各种类型托幼组织,要发展队办校管的幼儿班。

  此外,还要发展一批国家办的市立园、所。今后统建部门在新建居民住宅区,必须按园、所规格标准,建足建好园、所用房。对已建好的园、所房屋尚未办园、所的,要限期交给教育局、卫生局或街道承办管理。为普及学前幼儿教育,可利用小学师资、房屋的潜力,举办小学附属幼儿班。目前可先试点,待取得经验,稳步发展。

  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恢复和建立回民园、所或在园、所内设立回民灶。切实关心少数民族子女入托问题。

  对现有或新办各类园、所,一律在区(县)托幼办公室登记备案。今后任何单位不能随意撤销、合并、停办托幼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区(县)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积极培训一支又红又专的保教队伍,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各类园、所的行政领导单位,要对园、所的领导班子和保教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充实骨干力量。教育广大保教职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端正思想路线,消除派性,团结起来向前看,为培育祖国幼苗做出贡献。为更好地调动广大保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统一制定考核、晋升、奖励制度。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制定规划,大力开展各类园、所保教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关于托幼事业经费问题。

  在目前国家财力还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贯彻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依靠国家、集体、个人、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解决好经费来源问题。

  城近郊区街道民办园、所,仍采取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除财税部门按规定补助外,儿童家长要交纳保育费,还要向儿童家长所在单位收取托儿补助费,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所附的“关于城近郊区街道民办园所经费问题的意见”办理。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北京市各项工作正在蓬勃发展,开展托幼工作的有利条件越来越多,通过这次会议,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相信我市托幼事业一定会出现一个新的局面,为培养社会主义新一代,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托幼工作会议        

  一九八○年二月    

附件:

  (一)关于恢复和发展各种类型托幼组织,积极挖掘潜力的 

  意见

  (二)关于城近郊区街道民办园所经费问题的意见

关于恢复和发展各种类型托幼组织积极挖掘潜力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托幼组织虽然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不能满足广大职工子女入托的需要,城镇职工子女入托问题更为突出。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园、所,充分挖掘现有园、所潜力,千方百计解决职工、社员子女急需入托的问题。

  一、力争在两年内发展一批托儿所、幼儿园,尤其要发展托儿所。

  (一)积极筹建园、所用房,尽快办起一批园、所,特别是市立园、所。一九七二年以来,在统建居民住宅中已建八处园、所(两处尚未完工),要尽快交付教育局、卫生局或街道,争取于一九八○年上半年全部办起来。一九八○年新建小区初步计划筹建园、所二十七处,竣工后应即移交有关部门承办。要做到建成一处开办一处,决不能挪作他用。要求统建部门和厂矿企业,今后新建居民住宅或职工宿舍,必须按居住人口比例和园、所规格标准,建足建好托幼组织的用房。

  (二)充分运用现有小学的多余校舍和师资,举办幼儿园或小学附设幼儿班,逐步普及幼儿教育。最近北京市有的小学已经开始举办幼儿班,深受家长欢迎,取得良好效果。这是普及幼儿教育的有效途径。应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注意解决少数民族子女入托问题。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注意建立回民托儿所、幼儿园或在园、所内设回民灶。过去用清真寺办起的回民托儿所、幼儿园被占用或撤掉的要尽快恢复。

  二、做好城镇街道民办园、所的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工作。

  (一)积极扶植街道园、所。今后不能以任何原因和借口撤销或停办街道园、所。对“五七”园、所要重点进行整顿、提高。选拔一批热爱保教工作的知识青年充实到“五七”园、所中,把年老多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保教人员替换下来。一些条件太差、规模太小、收托孩子不多的“五七”园、所,可以和附近文化大革命前办的街道园、所合并,或做必要的调整。

  (二)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占用或改作他用的园、所房屋、设备,要根据中共中央〔1979〕73号文件精神,由占用单位归还。归还确有困难的,要给以人力、物力、财力补偿,协助新建。尤其是华侨或爱国民主人士资助的,必须限期归还或重建。

  (三)原属街道园、所,随着工业调整上交由工厂管理的,原则上要归还街道,继续办街道园、所,向社会开放,方便职工就近送托。由市经委协同有关单位进行这项工作。

  (四)加强对街道零散托儿户的管理。街道零散托儿户在托幼组织不足的情况下,起了补充作用,街道和地区医疗单位要对其加强卫生保健和育儿知识的教育,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地成长。

  三、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办托儿所、幼儿园,充分挖掘潜力,向社会开放,发挥现有园、所的作用。

  单位自办的托幼组织大多是房屋宽敞,设备齐全,师资条件较好,但由于本单位职工居住分散,接送儿童不便,收托范围又有局限,名额收不满,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托幼事业专业化、社会化是必然发展的趋势,在目前国家财力尚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发动机关、厂矿、企事业等单位中潜力较大的托儿所、幼儿园加强管理,向社会开放,是多快好省、广开门路解决托儿问题的好办法。现在已有不少园、所向社会开放。解决这一问题需明确两点:

  (一)根据园、所现有潜力,逐步扩大收托范围,如收托本单位男职工子女、职工第三代、本系统职工子女、附近单位职工子女和急需入托的儿童等。

  (二)合理解决收托外单位儿童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标准可参照街道园、所的补贴标准。

  四、郊区县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农村托幼组织的发展。要根据广大社员实际需要和经济水平办好各种类型的托幼组织。要发展队办校管的幼儿班。为了提高农村现有园、所的业务水平,凡有条件的公社,要积极办好中心园、所,以起示范作用。

关于城近郊区街道民办园所经费问题的意见

  根据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为了支持街道民办托幼事业的巩固和发展,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调动民办园、所和保教人员的积极性,本着按经济规律办事、民办公助的原则,解决街道民办园、所(包括五·七园、所,下同)的经费问题。

  一、街道民办园、所的正常经费来源,除儿童家长按市规定交纳保育费外,主要是向儿童家长所在单位收取托儿补助费。

  (一)收取托儿补助费标准:不分日托或全托,托儿所(三岁以下)每人每月收十四元,幼儿园(三岁以上)每人每月收十二元。

  (二)这项托儿补助费,由园、所另开收据。夫妇双方只送一个孩子入托的,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同时送两个孩子入托的,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个;只有一方在京或一方有工作的,由在京的一方或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父母双亡的,可由抚养者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孩子在农村,没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原则上不收托;特殊情况收托的,托儿补助费由家长自理。孩子随父母在外地,本市没有居民户口的,原则上也不收托;特殊情况收托的,托儿补助费照收,至于能否报销,要按当地规定执行。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子女入托,托儿补助费由家长自己负担,单位不予报销。

  (三)托儿补助费的报销,企业单位在“福利基金”或“企业基金”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其他费用列支。

  (四)不论单位有无自办园、所,凡是本着就近入托的原则,申请入街道园、所的,各单位都应该体谅职工的困难,尽量给予照顾,并按上述规定报销托儿补助费。

  (五)为了鼓励街道托儿所多办哺乳室,凡是有一岁半以下的婴儿入托的,除按上述规定收取托儿补助费外,区财政还可从城市服务性事业费中每个婴儿每月再补助五元,收全托婴儿每人每月再补助二元。

  二、街道民办园、所中的退休、退养人员的退休、退养待遇,按有关规定,由区财政从城市服务性事业费中核实拨给园、所。

  三、街道民办园、所的开办费、添置大型设备和房屋修缮等开支,可根据每年财力情况,从城市服务性事业费中给予适当的安排,由市统一掌握分配。

  四、各园、所要加强经济管理,努力改善园、所条件,在保证提高保教质量的前提下,正常经费当年收支有余的可留给园、所,一部分用于改善园、所条件,添置小型玩具和零星设备购置,一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订。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园、所,向社会开放,就近招收外单位的职工子女入托,除儿童家长按规定交纳保育费外,也可按上述规定向儿童家长所在单位收取托儿补助费。

  六、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年五月份起执行。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财税局“关于国家给予街道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经费补助问题的通知”,一九七八年八月三日市财税局“关于居委会办的五·七园所降低收费标准后差额补助的补充通知”,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六日市财税局“关于单位自办园所招收其他单位职工子女入托补助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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