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北京地区的出版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报纸刊物激增,出版社纷纷恢复和新建,印刷业和图书发行业也有很大发展,出现了出版工作生动活泼,印刷工业欣欣向荣,图书市场繁荣的可喜局面。一些科研单位为内部使用和交流经验而编印的专业书刊,对科研工作的开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和极左路线的流毒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出版行政管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和存在不少问题,《报告》中所指出的当前在社会上出现的滥编滥印书刊之风,在北京地区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几年来,北京地区一些非出版单位和个人、集体,违反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规定,擅自编印出版并公开发售图书、刊物、小报等出版物的现象相当严重,许多非出版单位或个人随便编印、翻印书刊公开发售,或把内部使用的书刊资料扩大印数,公开或变相公开地征订推销,许多印刷厂擅自承印非出版单位未经批准的出版物,甚至有些个人利用编印书刊或高价推销书刊而投机牟利。这不仅由于占用了大量纸张而造成严重的重复浪费,加剧了纸张供应的紧张局面,而且由于擅自定价、索取高价而造成图书市场的某些混乱,特别是由于有些书刊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思想内容不健康,政治上或学术上错误百出,甚至泄露国家机密,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政治影响。
为了有计划、有领导地发展出版事业,使出版发行事业有利于四化建设,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贯彻首都建设方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批示和《报告》中的各项规定,加强出版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的现象。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检查、整顿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高等院校,都要对本单位、本系统编印、出版报刊图书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不该编印出版的,坚决停止,必须编印出版的,一律要按照规定手续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迅速刹住滥编滥印之风。各单位检查、整顿的情况,请告市出版局,由市出版局汇总报告市政府。
(二)关于登记工作。凡北京地区已创办和今后新创办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和报纸,需按照国务院文件中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持批件到市出版事业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市出版局核发“登记证”。登记范围包括公开发行的、限国内发行的和内部发行的报刊(不包括纯属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内部刊物)。凡北京地区已开办和今后新开办印刷业,需按照市工商局、市出版局、市公安局等十一个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特种行业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向所在区、县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市出版局同意,报区、县公安部门备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凡北京地区已开办和今后开办书刊发行业(包括图书租赁业),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到市出版局申请登记,由市出版局核发“营业许可证”。凡在街头或公共场所流动或摆摊出售报刊图书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所在区、县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摊商执照”。凡经核准登记的报刊和书刊发行业,因故需改变主要登记项目时,需向市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印刷业和摊商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凡经核准登记的北京市属报刊,均应按期向市出版局缴送出版物样张或样本。
(三)关于非出版单位印制报刊图书问题。非出版单位印制由于业务、教学或科研需要必须编印的内部使用的报刊图书(不包括内部文件),中央所属单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属和区、县所属单位需经区、县、局一级机关同意,并经市出版局批准,无市出版局批准通知,印刷厂不得承印。印制年历、挂历(包括非卖品),中央所属单位需经中央各部、委批准,市属和区、县所属单位,需经市出版局核准。
(四)关于图书市场管理工作。图书黑市交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出版局取缔处理。《报告》中规定应予查禁没收的书刊、画册、小册子等,由市出版局负责审定和鉴别内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处理。电影演员照片、歌曲照片的印制、出售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文化局认真进行查处。
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单位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发〔1980〕16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公安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文化部、轻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在社会上出现的这股滥编滥印书刊之风,值得引起各方面的注意。特别是那些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甚至有害的书刊画片到处泛滥,对于安定团结,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危害极大,这种现象再也不能任其蔓延。望各级政府抓紧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果断措施,迅速予以制止。
(此件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印发到县)
国务院
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出现一派生动活泼、欣欣向荣的可喜局面。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加之有关部门缺乏严格的管理,当前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1)非出版单位滥编滥印书刊成风。很多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单位擅自编印翻印图书,高价兜售,行销遍及全国。这类图书有不少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内容错误百出,有的甚至不顾国家出版权益,无视社会影响,将一些古代小说中被出版社删节了的污秽不堪的章节又收入书中,加以翻印。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创办各类刊物,某些刊物散布和宣扬不利于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的观点和言论,有的甚至公然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
(2)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场。在大中城市和县城村镇的集市上,不少商贩到处兜售黄色低级的歌片、唱片、录音带和奇形怪状的电影明星和戏剧演员照片,有的贩卖财神、门神、灶马等木版旧年画,以及封建迷信、荒诞不经的“指纹判定性格”、“生男育女表”和宣称算命不求人的“百终经”等,骗取钱财,腐蚀群众。
(3)图书黑市交易泛滥。一些从事投机倒把的人,高价贩卖低级庸俗的年画、年历画;有的从书店抢购热门图书,哄抬书价,牟取高利,进行黑市交易。有的在交换倒卖图书时,竟把林彪语录和评法批儒一类图书搭配进去,有的还乘机出售反动、淫秽、荒诞的书画等。
上述种种滥编滥印和非法出售各类出版物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如不迅速制止,不仅破坏社会主义的出版事业,扰乱市场的管理,而且腐蚀青少年和广大读者的灵魂,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思想阵地,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同心同德搞四化的政治局面,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图书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滥编滥印和擅自出售非法出版物的现象。为此,根据国务院〔1978〕13号文件批转国家出版局《关于克服书刊内容重复和滥编滥印现象的报告》的精神,拟再作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准自行编印图书出售。凡属业务和教学、科研需要,必须编印的教学参考书、讲义、教材以及业务、科技资料等,应只限本系统内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在社会上出售。印制年历、挂历须经省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各单位(包括出版社)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著作权和出版者的版权,未经同意不得翻印出版社的图书。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翻印、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的书刊。
三、对各类刊物,审批要从严掌握。今后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中央一级的要经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地方的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中央和地方刊物,均应向省、市、自治区出版管理部门登记(中央一级刊物经登记后,须报国家出版局备案),并将登记号码印在刊物上。未经主管领导部门批准,未办妥登记手续,一律不得编印出版和发售。过去未办手续的一概要补办。各主管领导部门要对期刊编辑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把关,重要稿件必须及时请示。未经批准创办的刊物,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供纸张与印刷条件,违者要受到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四、凡出售、出租和翻印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处理。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或暗地在社会上散发出售反对国家政策法令,有碍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腐蚀人们思想的书刊、图片、小册子等,应予查禁没收,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出版者和承印者追究责任。电影演员照片和歌曲照片的印制、出售,应按文化部、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9)文电字第691号文的通知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印制、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电影明星、演员照片或画片,国内演员照片和歌曲照片,未经批准也不得印制和出售。图书自由市场和黑市交易应予一律取缔,违犯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没收。集体和个人出让旧书可送古旧书店门市部收购,不得私自在街头出售和交换。无营业证照的,不得在街头集市摆摊出售和出租图书。
五、出版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印刷行业的归口管理,今后新办印刷厂,必须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证照,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凡有关主管领导部门不予批准和登记的印刷厂,一律停办。非出版单位交印的书刊,未经省一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任何印刷厂都不准制版、印刷。出版社、印刷厂不准将纸型或图版转让和供给非出版单位印制。印刷厂对出版社委托印制的书刊、课本和图片,不得擅自加印在内部或市场上销售,也不得自编自印自销年画、年历、挂历等印刷品。
六、纸张和印刷机械等部管产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印刷机械制造、纸张生产和印刷物资等部门的产品,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中,均应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供应,不得为未经核准登记的印刷厂提供纸张和印刷物资。
七、对非出版单位,银行财政部门不予开户立帐。如发现非出版单位向读者预收征订书款,应予制止。凡属违反财政制度的行为,应予制裁。
八、新华书店、邮局等发行部门都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和未经批准出版的图书、期刊的征订或零售。
九、新闻、广播等宣传单位不得登载、播送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消息和广告。
为了认真抓好出版物的管理,迅速刹住滥编滥印之风,各地宣传出版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妥善解决。同时要加强对非出版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了解和认真执行国家的法令和规定。对那些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规定,不听劝阻,继续滥编滥印和非法出售书刊的,其非法收入一律收缴财政,对有关人员按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图书出版发行部门要积极搞好出版发行工作,增加出版物的品种和印数,提高出书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扩充发行网点,争取出版和供应更多更好的图书,以满足广大读者日益增长的需要。
以上报告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
文化部
轻工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