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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146号
  2. [发布日期] 1980-12-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是稳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通知中的各项规定,我市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地、认真地贯彻执行。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牌价,不得提高。现行零售价高于国家规定牌价的,要立即降下来。

  二、国务院通知第三条所列单位经营的议价商品,要一律按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的价格出售,只能降低,不许提高。各单位都要将自己所经营的议价商品品种和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的价格,如实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即将下达《关于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的试行规定》以及《议购议销商品目录》,文件下达后,各单位要立即按照文件的规定进行整顿。凡不属于议价的品种,要执行牌价,凡议价偏高的,要降下来。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地生产的重要的三类农副产品的议购价格和货源分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禁哄抬价格。各有关单位要对去外地采购的人员进行教育,要求他们服从当地管理,不准抬价抢购。

  三、国务院规定第三条所列单位经营的国家没有规定价格、也不属于议价的商品,其销售价格也不得高于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的价格,并应将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的销售价格如实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整顿。

  四、国务院通知规定,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资料,包括超产部分和自销部分,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不准议价。国务院规定允许价格向下浮动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要立即降下来。

  五、蔬菜的零售价格,必须继续按照上年的同期价格掌握。各批发和零售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许采用以次菜卖高价或超牌价出售等非法手段变相涨价。凡是应该向商业部门交售的商品菜,农业生产单位一律不得私销、私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到社队私自采购。

  六、各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奖售标准,不准擅自改变,不准提级提价,压级压价,不准擅自变动超购加价和价外补贴的品种和幅度。

  七、加强对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农贸市场的领导和管理。要按照国家政策,进一步搞好搞活,发挥其积极作用。

  要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严格制止哄抬物价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到本市或外地零售单位套购商品,转手倒卖,从中渔利。本市贸易货栈之间也不得转手倒卖,加价出售。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八、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不得用抬高物价、抬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增加盈利,发放奖金,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九、为了坚决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要立即发动群众,采取专业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物价大检查,并使物价检查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委、办负责同志共同组成物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市、区物价部门要充实人员,健全制度,切实把物价管理的日常工作抓起来。

  这次物价检查,对各系统的零售商店、饮食、服务修理单位和生产服务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专业局要积极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并要参照西城区的经验,责成街道办事处指定干部专抓物价检查监督工作,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建立物价监督群众组织。对生产、批发单位的物价检查,由市级各专业局负责。

  物价检查要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农、工、商各有关单位首先要认真进行自查,各级管理单位要对所属单位组织互查,物价部门和物价监督群众组织要组织抽查,物价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这次物价检查的重点是:有国家牌价的商品是否执行了国家牌价,是否有变相涨价的行为,议价商品的价格是否超过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的议价,是否有不该议价的商品也实行了议价。检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市人民政府即将下达的《关于严格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不执行规定者,必须严肃处理,任何人不得包庇纵容。

  十、各农、工、商企业要努力增产节约,讲求经济效果,克服浪费,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扭亏增盈。

  农业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广、完善以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加副食品生产,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

  工业部门要认真加强企业管理,千方百计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努力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降低成本,努力做到物美价廉。

  商业部门要大力组织货源,做好商品供应,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损耗,减少费用,加速商品周转,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的通知,提高思想,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同心同德,密切配合,为稳定经济,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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