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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60号
  2. [发布日期] 1980-06-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凡本市职工到外省、市出差的,均自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执行。在本市范围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仍按本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由市财税局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国发〔1980〕14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执行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由财政部作出规定。

  国务院        

  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开支标准,适当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

  (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六级以上的下列人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文化、卫生等人员可比照办理。

  (三)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市长、副主席及行政级七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五)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可比照办理)。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以上的人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可购一等舱位客票。

  (六)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不分职级,不分地区,也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或步行,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一元五角。途中不足一天的部分和短途出差(指在白天)的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二)中途候机、候车、候船,在一天(指二十四小时)以内的,按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发给;超过一天的,改发住勤费。

  第四条 夜间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乘坐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二十五发给。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应享受同等待遇。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发补助费;改乘软席座位的,每人每夜补助一元五角。夜间乘坐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每人每夜发给补助费一元五角。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勤费

  (一)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

  (二)到农村出差,在农民家搭伙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二角。伙食费用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三角。具体补助标准和向农民交纳伙食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每天负担五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种工作队、医疗队、支援工作和蹲点等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应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同广大群众实行“三同”。在农民家搭伙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在单位职工食堂搭伙、自行起伙或在单位招待所就餐的,一个月以内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连续计算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减半发给。如因情况特殊或到幅员辽阔、居民稀少、交通不便、伙食费用较高的地区,执行以上标准有困难的,在北京的中央级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地方所属各单位和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各省、市、自治区批准,可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酌情确定补助款额。

  第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支报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费。按照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参加专业性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议和小型调查研究会议的人员,视同出差,回原单位按差旅费开支标准发给住勤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直线车费按火车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也按硬席中铺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旅馆费、途中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四、五、七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旅馆费均按职级高的一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一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但批准数不得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标准预借,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随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旅费。被调动工作人员非随同居住的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调入单位发给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宴请、招待;各单位对出差人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请客、招待。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在不超过本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自行制定,中央级国家机关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中央级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境内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铁道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如因情况特殊,执行本规定有困难时,可由铁道部商同财政部另定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出差地区分类表

  财政部        

  一九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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