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允许个体户从事饮食小吃和小商品经营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发展个体经济,对于活跃市场,弥补国营、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不足,方便群众生活,广开就业门路,促进安定团结都有积极作用,望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积极扶植。
凡在本市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年、退休职工和社会其他闲散劳动力,具有一定的技术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个体经营。从事特种行业的,要按规定经公安部门审查登记。从事食品、饮食行业的,必须经卫生部门进行审查和体检,凡患有各种传染病者一律不准经营。对批准经营食品、饮食行业的个体户,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保证食品制、售的卫生。
经批准发照的个体经营户,均应按行归口,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从业务、技术、质量、价格、网点布局等方面认真给予指导和管理。对他们所需的原料、辅料、设备、工具和商品货源等要积极支持,供应价格应与国营、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从事个体经营的待业青年仍允许按规定条件参加招工、升学和参军。退休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不改变原有退休待遇。
过去,市人民政府所发文件涉及发展个体经济问题与本文件有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关于允许个体户从事饮食小吃和小商品经营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截止今年八月底,本市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已有一千二百九十八户,一千三百五十三人。比去年年底的三百九十四户,四百零六人增加了九百零四户,九百四十七人,都增加了二点三倍。由于恢复和适当发展了个体工商业,对弥补国营商业网点不足,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对个体商贩和饮食业还没允许发照经营。由于本市商业、饮食业网点严重不足,广大群众对“吃饭难”、“买东西难”的意见很大,要求允许个体经营小商品和饮食小吃的呼声比较强烈,一些报纸也多次进行呼吁,不断有人到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从事个体饮食业和小商品经营。根据以上情况和中央指示精神,我局最近曾向部分区县工商局打了招呼,可以进行个体饮食业的试点。目前,东城、西城、崇文、朝阳等区在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正在积极筹备个体饮食业的试点工作。
个体户从事日用小百货、小文具、小杂品、小手工艺品、瓜果、蔬菜、香烟、糖果、副食调味品等小商品经营,经与市一商局、二商局协商,货源供应没有问题。为了缓和本市“吃饭难”、“买东西难”的紧张状况,方便人民群众生活,为社会提供就业门路,发挥个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我们意见:
一、允许个体户从事饮食小吃和小商品的经营,特别是深受群众欢迎的传统风味小吃。
二、从事饮食小吃和小商品经营的个体户,要向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要按照个体工商业开业的有关规定条件审批,又要积极地适当支持个体饮食业和小商品经营。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进行体检,患各种传染病者不准经营。同时必须按照卫生管理规定,保证食品和器具的卫生。
三、粮食、商业、供销部门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安排个体饮食业和小商品经营需要的原料、辅料和货源供应。供应价格与国营、集体、零售商业、饮食业一视同仁。
四、为了鼓励个体工商业的发展,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具体办法。
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个体饮食业的技术、业务、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管理。
工商、市容、税务、卫生、公安、房管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加强对全市个体工商业的管理,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