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在加强防火安全上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火灾情况仍很严重,重大火灾不断发生。今年五月份以来,已连续发生九起重大火灾事故,损失严重。如五月五日,北京市泡沫塑料厂露天成品仓库,因泡沫塑料板材在架空动力线一侧堆码过高,被大风刮落,砸在裸体电线上,造成短路打火,引起火灾,烧毁泡沫板材三千余立方米,民房十三间,损失二十八万余元。五月中旬至七月中旬,北京化工设备厂小五金附属仓库、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基建指挥部汽车库、北京电视机厂老化车间、大兴县风河营村南100号油井、密云县王庄子大队服装厂、北京市第二绣花厂平洗检车间,北京市旅游汽车公司运送外宾行李的面包车等连续发生重大火灾,经济损失约二十一万元。烧死三人,重伤二人。这些重大火灾,不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都发生在开展“安全月”活动以后,有的发生在大庆式企业单位(如北京市泡沫塑料厂、北京电视机厂),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这充分反映有些单位的领导思想严重麻痹,极不重视防火安全,对职工群众的防火教育抓得不紧,对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和安全制度不够落实,中央和市里虽三令五申加强消防工作,而有些单位的领导却麻木不仁,极端不负责任,至今未采取有力措施,以致火灾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预防。例如,北京市泡沫塑料厂的领导和有关人员,明知露天成品仓库上有三百八十伏架空裸线通过,在附近大量堆放可燃产品,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随时有发生火灾的危险,该厂职工和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曾多次提出意见,他们不但长期拖延不解决,而且为盖房腾地,竟继续将大批泡沫板材挪到电线下面,并不断加高,最后高度超过电线一米多,以致造成大火。
为了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工作方针的四条指示,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制止火灾的发生,保卫首都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通报批评上述发生重大火灾的北京市泡沫塑料厂、北京电视机厂等单位。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重大火灾,市人民政府责成主管局会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公安局逐案查明情况和原因,一一严肃认真处理。对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主管局将处理情况于九月底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公安局。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防火安全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在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实行防火责任制,每个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作为防火负责人,担负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消防监督机关对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要登记备案,并督促和协助他们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生产、行政管理计划,作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并认真部署贯彻;
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组织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的保证;
6、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职工群众加以扑救,并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各单位确定的防火负责人,至迟于九月底前分别报送市、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今后,防火负责人调动工作,要及时定人接替,补报名单,防止工作脱节,出现无人负责的现象。
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关于成立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京革发〔1979〕605号文件)曾明确规定:“各区、县革委会和防火任务重的局、公司,以及重要工厂、企业、仓库等,也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据了解,有的区、县和防火任务重的局及基层单位,应该建立而至今尚未建立。在接此通报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建立起来,并将名单于九月底前报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各企业单位应根据规模、火灾危险性等情况,配备专职防火人员,在单位防火负责人或保卫组织领导下,进行日常的消防工作。专职防火人员数目,五百人以上千人以下的企业,一般配备一人;职工多、任务重的单位要适当增加人员,加强力量;虽在五百人以下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也应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过去,不少企业都建立有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有些由于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破坏,已经取消,现在应根据实际需要重新恢复起来。已有的,也要整顿,调整充实。
三、各企业单位要把防火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内容之一,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一项条件。对严守岗位责任制度,坚持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奋勇扑灭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功的干部、职工、专职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取消其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视火灾损失大小,在一段时间内扣发部分工资,加以经济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了重大火灾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四、市属各局,各区、县在所属单位发生重大火灾时,领导干部要亲自到现场,组织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消防部门作书面报告。对火灾损失要实事求是地计算,不得大事化小;对火灾责任者,不论职位高低,均须追查处理,不得姑息纵容。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消防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大力开展防火宣传,不断组织防火检查,认真贯彻消防规章制度,坚决制止违章建筑、违章作业、违章贮存,防止产生火险隐患和发生火灾事故。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和埋、压、圈、占消火栓等问题,要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该单位在接到《火险隐患通知书》后,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必须将整改情况回报消防监督机关。对能够整改而拖延拒不认真整改的,对一再督促而置之不理的,应当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地罚条例》的规定,按照规定手续,实行拘留、罚款等办法处理。对处于危急状态的火险隐患,市公安局有权建议该单位的上级领导限期解决或停产整改。
六、现有的不少火险隐患是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无政府主义带来的严重后果,多因涉及生产、贮存的位置不当,建筑不合安全要求等问题,一时难以彻底解决。因此,市属各局和规划部门在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工作方针的四条指示时,要把这一问题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或改产,或迁移,逐步彻底解决。在彻底解决之前,各区、县、局要督促所属单位搞好临时措施,加强防范,保证安全。
七、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不同的季节和本市火灾情况,制定防火宣传要点,编写防火宣传资料,通过宣传、文教、妇女、青年、工会等有关部门,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以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警惕性,普及消防常识。对有教育意义的典型火灾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召开群众大会的形式,进行处理。有的案例,还可请人民法院公开审判。
以上各点,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各委、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公安局和各区、县要切实检查监督,务求落实,在短期内做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