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并将一九五五年《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重新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公社、大队应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这项工作。对于所管的测量标志,除经常教育群众爱护检查外,要每年详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系,及时处理。对于北京水准原点、天坛长度检定场等重要测量标志,规划局和所在单位更要共同负责,妥善保管。对于盗窃或有意破坏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要按照情节轻重依法惩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我局测绘处是负责全市测量工作并设置市界范围内的测量标志的单位。为了贯彻一九五五年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在区、县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于一九七五年进行了一次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并向测量标志的所在县、社、队重新办理了委托保管手续。一九七六年以后转入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工作。由于加强了管理,测量标志的损坏率有了下降,保证了首都建设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但是近年来发现测量标志仍有损毁现象,特别是标架损坏更为严重。已发生二、三十米的高钢标角钢被锯被盗,小钢标被盗多起,不仅直接影响了首都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威胁着标架附近的安全。由于测量标志的损坏,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测量资料,影响了施工工期。特别是在保护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如位于北京医学院内水准原点、新建的玉渊潭水准原点和天坛长度检定场,虽得到这些单位大力支持,但也没有明确象重点保护历史文物那样,明文规定切实管理起来。为进一步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使测量成果在“四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提出以下几项措施:
一、建议市人民政府,重申并随文转发一九五五年《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要求各区、县、公社、大队确定有关部门或专人管理这项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于保管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二、加强测量标志管理的宣传工作。由测绘处供稿,请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报导宣传。测绘处定期印制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画,进行宣传。
三、由我局测绘处编制测量标志分布图,发送各区、县有关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要求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征用土地时注意保护标志。如建设需要迁移测量标志,或标志受到损毁时,各有关单位及时与我局测绘处联系(电话:36·6675),以便负责研究处理和维修。
四、位于北京医学院内的北京水准原点、天坛公园内的长度检定场及其附属设施,是非常重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具有极其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应列为重点保护。我局测绘处和北京水准原点所在的北京医学院、天坛长度检定场所在的天坛公园等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妥善保管和维护。
以上措施如属可行,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北京市规划局
一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测量机关在全国各地所设的各种测量标志对于国家各项建设事业有重要的作用,必须妥善保护。为此,特发出以下命令:
一、在进行测量工作(三角、水准、天文、地形等)中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木标、钢标、三角点中心标石、天文点和基线点的中心标石、水准标志与水准标石、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应该视为国家的财产和建筑物。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全国人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二、测量机关在设有测量标志的地方应该会同当地的地方人民委员会(主要是乡人民委员会或者区公所)共同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将自己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交由地方人民委员会负责保护。
三、各地方人民委员会对所接管的各种测量标志,应该按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中填写的项目接收,并严格执行保护责任。除经常教育群众爱护检查外,要每年作一至二次详细的检查,如果发现标志有被破坏、移动或损坏的时候,应该追查原因,并及时通知委托保管的测量机关处理。
四、所造测量标志如原委托保管的测量机关因故需要拆卸或移动的时候,必须有该机关的正式函件证明。经办拆卸或者移动测量标志的负责人员应该将拆卸或者移动的具体情况和日期在原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上注明,并且签名盖章。
五、建造或者埋设测量标志的一定面积内的土地(一般均已办理购让手续),不能再作其他使用,如果有必要改建或者拆毁设有全国永久性的三角点、水准点的建筑物(如钟楼、教堂、寺院、工厂烟囱、水塔、桥梁等)及其他测量标志的时候,必须预先通知原委托保管的测量机关,并且得到它的同意,方可进行改建或者拆毁。
六、盗窃或者有意破坏国家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该按照情节的轻重依法惩办。
七、凡是持有正式证件的政府和军队的测量机关的测量人员,都可以通过接管测量标志的机关使用该项标志,但是必须保证其完好无损,并且在使用以后,应该会同原接管机关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