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当前我市一些单位在销售布匹和针棉织品时,违背国家规定,任意不收或减收布票的情况屡有发生,而且布票管理混乱,漏洞很多,给国家造成了一定损失。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穿衣用布的基本需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加强布票管理,为此要求: 一、请各区、县和有关局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对棉纱、棉布统购统销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棉纱、棉布的市场管理,严禁买卖布票,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加处理。
三、主管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工作的市第一商业局,要对所属单位执行政策和布票管理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有关单位执行统购统销政策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将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通知
国发〔1980〕17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在销售布匹和针棉织品时,发生了一些违背国家规定,任意不收或减收布票的情况。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实行统购统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二十多年来,它对有计划地调节供需,保障人民生活,稳定市场物价,起了重大的作用。当前,我国棉花、化纤和纱、布生产,仍远远不能满足内销和出口的需要。如果在纱、布销售方面,听任不收或少收布票的情况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布匹有计划地供应和布票有计划地回收。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穿衣用布的基本需要,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再次重申棉纱、棉布继续实行统购统销的原则。
一、凡是用棉花纺织或用棉花、化纤两种纤维混纺交织的棉纱、棉布和收布票的化纤布、复制成品、针棉织品,除出口、军需和纺织工业系统内的织布用纱、针织用纱、印染坯布,仍按国家计划直接拨交有关单位外,其余产品均由国家委托当地商业主管单位统一收购和经营。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调拨计划。
二、工商双方要根据市场需要和生产的可能,衔接好生产和收购计划,力求做到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标准,花色丰富多采。双方在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发生争议时,由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部门仲裁解决。在仲裁期间,为了不影响工业生产,商业要按原有合同或规定收购,仲裁后双方按仲裁的决定执行。商业不得拒绝收购,工业不得拒绝交售。
三、要积极开展新产品的试产试销。新产品的试销,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共同组织,也可由工业部门自设门市部试销。有些品种,也可以由工业部门直接委托外地工业自销门市部、商业零售商店代销,也可以通过展销会等多种形式试销,但须通过产销两地商业部门划转应收布票的指标。工业试销新产品,试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定型投产后,要及时交商业收购。
四、外贸库存的统购统销纺织品,需要转为内销供应时,可由外贸部门直接售予本地或外地的纺织品经营单位销售,也可以自设门市部零售,或者委托商业部门代为销售。但不得直接售予机关、团体、全民和集体工矿企业、事业等单位。
五、各级批发和零售部门(包括商业、供销、工业、外贸等门市部)经营的凭票供应的布匹、布制成品、针棉织品,不论货源来向,不论有无计划,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收取布票,并建立布票的结算管理制度,及时将回笼的布票,报缴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对于残损变质、冷背滞销的纺织品,需要减免收票标准时,应按商业部的统一规定执行。销售价格的制订和调整,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棉纱、棉布的市场管理,严格禁止布票买卖。非国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准套购棉纱、棉布,转卖牟利,也不许从事加工,出售成品。违者要严加处理。
望各地区、各部门对纱、布统购统销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是不符合政策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国务院
一九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