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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154号
  2. [发布日期] 1980-12-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0]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我市贯彻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建议,绿化造林取得很大成绩,社队群众造林、营林的积极性很高。但是也存在乱砍滥伐山林树木,破坏林木资源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已发生毁林事件一百七十八起。有的社队任意毁林放牧,使幼树受到破坏;有的大队、生产队为增加社员分配,毁林搞副业,或不履行审批手续,私自砍伐出售;有的由于林权纠纷未及时解决,引起乱砍滥伐;有的城镇单位私自到山区套购木材;有的不法分子盗伐国有和集体林木。对于这些破坏林木资源的现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各社队不管什么情况都应立即暂停采伐林木。各县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立即组织林业、商业、民政等部门对当地毁林和采伐林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符合采伐规定要求的,发给采伐证,凭证采伐。其他一律不准砍伐。对毁林案件要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采伐审批制度。今后木材、大柴、小径材等,采伐收购任务统一由市、县计委会同林业部门下达,严禁计划外采伐。凡采伐林木要一律经过审查批准,凭证采伐。采伐审批权限是:市属国营林场、苗圃林木由市主管局会同市林业局批准;县(区)属林场苗圃和社队集体林木由县(区)林业局(科)批准;驻郊区的机关、学校、部队、工矿企事业和公路、铁路、水利部门所管四旁树木会同所在县(区)林业部门批准;社员个人自有树木,由公社审批。

  三、木材是统购统销物资,不准自由交易。木材由木材公司经营;小径材、大柴等由供销社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直接到社队、林场收购。

  四、对社队木制品加工厂要立即进行清理整顿,材料有正当来源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一律停办。

  五、凡山林权属不清的,至迟在一九八一年三月底前划定,并由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山林使用权证书。

  六、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放牧。

  请各县区和有关局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由农办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

国发〔1980〕29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许多地方乱砍滥伐树木、贩运倒卖木材成风,对森林资源破坏很严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省、区下达的木材、楠竹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超计划采伐的,必须立即停止。乱砍滥伐、破坏森林严重的地方,其采伐、收购的木材、楠竹及半成品,一律实行冻结,进行清查处理。在清理工作未结束前,禁止继续砍伐,违者按破坏森林论处。

  二、严格实行木材、楠竹统购统销。国营林业单位和林区社队生产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楠竹由省、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经营。任何其他部门和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林区砍伐、收购、加工木竹,已经进入林区的,要立即撤出。林区木竹自由市场一律关闭。对林区所有社队木材加工厂,要认真整顿。

  三、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抓紧解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对蓄意制造林权纠纷,引起森林破坏的,要予以惩处。

  四、加强林区木材采伐、运输管理。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进行采伐。集体林的采伐,必须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给采伐证。木材产区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县的,必须有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出省、自治区的,必须有省、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没有林业行政部门的证明,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违者,要严肃处理。林业部门违反规定者要从严惩处。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侵占和抢砍盗伐林木、搞木竹投机倒把和殴打护林人员等案件,要进行检查、处理。严惩破坏森林的首要分子和打死打伤护林人员的罪犯。对纵容、支持破坏森林的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各省、市、自治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一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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