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2号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认真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1979〕161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军委各总部、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各军兵种,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十余年来,部队有一大批义务兵伤病残战士未能作退伍安置。到目前为止,全军急需作退伍安置的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已达四万七千二百一十人。其中已评定为特等残废的一百零二人,一等三百零六人,二等一千九百七十八人,三等四千二百零二人;精神病患者二千零七十六人;慢性病患者三万八千五百四十六人。最近在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中的一批义务兵伤残战士,不久也将退出现役,由地方接收安置。迅速地、妥善地安置好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对于减轻部队负担,鼓舞士气,加强整军、备战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大都是在对敌作战、国防和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军事训练或执行各种艰巨任务中致伤、致残、致病的,他们为保卫祖国边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宝贵贡献。党和政府应当热情关怀他们,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
对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仍本着“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按照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安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
(一)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的安置。包括: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理的;或者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安置家属不便照顾的;或者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分别由征集地区的省、自治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接收入院休养。目前尚未办休养院的省、市、自治区,家住北京、天津市的,暂送河北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上海市的,暂送江苏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甘肃、青海、宁夏三省(区)的,送陕西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西藏自治区的,送四川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
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不符合入残废军人休养院条件的,或者虽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的,应帮助他们回到家里,妥善安置。回去后他们应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本人口粮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住残废军人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一律不发给护理费。分散供养的,可以发给。
(二)对于二等和三等残废军人,应由征集地区妥善安置。家居农村的,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其中二等残废军人,生产队分配的口粮一月不足三十五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返销补足,并参照当地供应商品粮的粗细粮比例,多给一些细粮。
(三)已经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也享受本通知上述规定的残废军人有关待遇。
二、关于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的安置
在服现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症的退伍义务兵,已经基本治愈的,办理退伍手续,交地方安置。在部队治疗半年不愈的,亦应办理退伍,由地方接收治疗。各省、市、自治区应当根据他们病情的轻重和当地医疗条件,分别采取收容治疗和分散休养的办法加以安排。对于病情较重需要收容治疗的精神病员,各地应当收容治疗。对于病情较轻的一般精神病员,则遣送回家疗养。
精神病员住院期间所需费用,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地方经费中开支。
家居农村的退伍精神病员住院期间,如不能按医院的伙食吃粮标准交纳粮票或交纳不足的,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粮食部门给予补足。
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不需住医院治疗的,部队应与接收安置地区联系好,派得力人员护送他们回家休养,生活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在农村还可由社、队优待工分解决。总之,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三、关于退伍义务兵慢性病员的评残和治疗
对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应当是基本治愈,才能办理退伍。决定办理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员,在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力或丧失大部劳动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在内)残废等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部队负责评定残废等级。在评残时,要掌握评残标准,不要把不够评病残条件的人,评定为残废军人。也不要把应该评残的人漏掉。一经评残之后,应按本通知对残废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旧病复发,地方医疗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他们住院和门诊医疗的费用,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所在地社、队应帮助解决,社、队无力解决的,县、市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四、扩建和新建退伍伤病残战士的收容安置院、所
由于十余年来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原有收容、安置部队退伍伤病残战士的单位,有的被撤销,有的被减缩,有的房屋和设备被别部门占用。当前安置革命残废军人的休养院和收容退伍精神病员的单位和设备严重不足。迅速地扩建和新建一些安置重残废军人的休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或收容所,已成为当前急务。
为了适应当前收容安置上述伤病残战士的需要,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建、新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或精神病收容所,纳入地方计划,优先安排。如地方确实解决不了的,再报民政部和国家计委。
各地占用了荣复军人疗养院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地将这些单位的房屋和设备等,全部退还给民政部门,以应急需。
五、关于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安排
现行的关于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全部适用于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安置。如插队知识青年参军的,按中共中央〔1978〕74号文件办理;在职参军的,由参军前的原单位接收安置;二等、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义务兵和治愈的精神病员,家居城镇,凡能工作的,与其它城镇复员退伍战士一样,由各地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排工作,所需劳动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解决。家居农村的,人民公社在工作安排和分工分业上,要尽可能地照顾,对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要给他们补助或通过社、队优待工分加以解决。
六、解决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住房问题
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住房确实困难的,家居城镇的,由房管部门负责从公房中切实予以解决。家居农村的,由省、市、自治区计划、物资部门划拨一定数量的木材等建筑材料,民政部门酌情补助一些建房费用,所在社、队负责帮工修建。
七、部队与地方办好交接手续
为了使地方民政和卫生部门掌握退伍义务兵慢性病员、精神病员的治疗情况和评定了残废等级人员的残废情况,当伤病残战士退伍时,原部队团以上后勤机关应负责出具病情或伤情介绍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证上予以简要记载。
对于特等、一等残废军人需入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的,原部队师以上机关,应事先与有关省、自治区民政部门联系妥当,再办理退伍和交接手续。
八、加强领导,切实把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好
安置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各级政府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亲自主持,吸收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当中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宣传工作,使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安置好这批伤病残战士,对鼓舞部队士气,加强国防和实现“四化”的密切关系与重大意义,要反复强调安置好退伍伤病残战士,支援人民解放军,是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可推诿的共同责任,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勇于承担这一任务,和部队及当地安置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措施。
部队要切实贯彻本通知上述各项规定,要做到对伤病残战士治愈或基本治愈后再办理退伍。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应负责做好伤病残战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他们进行党的光荣传统和务农光荣的宣传教育,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实事求是地宣传各项安置政策,如实地说明地方实际情况,不要随意许愿。把思想工作做成熟,使伤病残战士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愉快地退伍回乡。
对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各部队将于今年七月份起开始运送。部队和地方,应当相互配合,同心协力,在今年内把这批伤病残战士安置完毕。
今后对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安置,均按本通知执行。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认真做好部队
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79)民办字第217号
市革命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和民政部今年三月确定需由我市接收安置的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共五百零九人(特等、一等残废各一人,二等残废十五人,三等残废二十人;精神病患者四十九人;慢性病患者四百二十三人)的任务,除各区、县、局及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外,现就“通知”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具体执行意见如下:
一、对需要入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市民政局介绍到河北省民政局办理入院手续,所在部队可直接送河北省邢台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对其中愿意回家休养的,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妥善安置;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酌情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每月最多不得超过四十元,由优抚事业费开支。
二、对于病情较重需要治疗的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由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区、县民政部门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治疗单位汇总向区、县民政部门报销,从优抚费中列支。需要收容的,由市房山精神病院收容疗养。
对于病情较轻的一般精神病员,由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后,送回家疗养。如病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仍由区、县民政部门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
三、对于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要积极热情地做好接收工作。对于其中有劳动能力,需要安置工作或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各区、县、局要按照“通知”的规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负责地安排他们适当的工作或农业生产劳动,不得歧视或拒绝接收安置。安排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指标,由市劳动局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解决。
四、对残废军人的口粮照顾和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住院期间的口粮补助,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可由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分别由当地街道和公社的粮管部门予以办理。
五、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住房确实困难的,凡家居城镇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尽量帮助解决。凡家居农村的,包括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的其他复员退伍军人,建房所需要的木材等,由区、县民政和物资部门审核汇总,报市计委、市物资局核批,并以专项指标下达;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区、县民政部门酌情补助建房费;所在社、队负责帮工修建。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与国发〔1979〕161号文件一并转发各区、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