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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3〕12号
  2. [发布日期] 1993-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第  12  号

















    现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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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罚款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处罚。
    第三条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罚款处罚权。
    第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中数额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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