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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4〕144号
  2. [发布日期] 2004-03-23
  3. [有效性]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第  144  号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安门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对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天安门地区是指东起国家博物馆东侧,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不含西侧便道),南起正阳门箭楼南侧便道,北至故宫午门的区域。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天安门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天安门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分预案,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社会需要,科学、合理地统一规划服务设施。

  第七条 在升降国旗和节假日期间,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加强对主要人员通道、公众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员拥挤或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部位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针对人员密集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引导、疏散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升降国旗、外事迎宾、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和重点区域实行的临时管制措施。

  第九条 在天安门地区举办文化、体育、演出等群众性活动的,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遵守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要求。

  在天安门地区从事有关道路、公用设施等施工作业和建筑工程的,应当符合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城市绿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不遵守临时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实施。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关于《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

  天安门地区是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节日庆典的重要场所,是国内外群众参观游览的首选之地。作为窗口,她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近年来,天安门地区在有关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总的看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天安门地区在社会治安、城市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新问题。对天安门地区的管理,多年来主要依据的是市政府198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维护天安门广场秩序的通告,但目前看通告的内容已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维护好天安门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对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抓紧对市政府1981年制定的关于天安门地区管理的政府通告进行修改、充实,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

  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办组织召开了有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工商、城市综合执法局、市编办参加的会议,就有关立法问题进行研究,与天安门管理委员会共同起草了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草案,征求了相关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意见。在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规章草案。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制定草案的主要目的,一是明确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的地位、职能,二是解决天安门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关于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明确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的地位、职能是通过草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根据当前市委、市政府要求重新调整、完善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的情况,经征求市编办的意见,草案明确了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地位,具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天安门地区的外事迎宾等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绿化美化、道路交通、商业网点设置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管理、保护以天安门城楼和天安门广场为中心的国家重点文物,统一安排、管理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各种集体活动等几方面内容。鉴于市编办的“三定”方案中要对天安门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草案未涉及这一内容,只对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的综合管理职能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天安门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天安门地区出现了一些突出妨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环境卫生、市容形象的新问题。对此,草案有针对性地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社会治安方面,规定在天安门地区禁止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随意散发、张贴、悬挂、铺摆宣传品、广告,在天安门城楼、金水桥、人民英雄纪念碑、华表等建筑物、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广告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社会秩序方面,规定了禁止强行揽客、擅自摆摊设点兜售商品,踢球、滑旱冰等影响经营活动、游览活动秩序的行为;在城市环境卫生方面,规定了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翻捡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在市容形象方面,规定了禁止随地躺卧,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随意吊挂物品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这些禁止性行为,都是针对近年来天安门地区出现的突出问题和有天安门地区特点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且都有法律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具有普遍性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在天安门地区依然适用。

  (三)关于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

  天安门地区作为举行重大政治活动、节日庆典及群众聚集参观游览的重要场所,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为做好天安门地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草案从建立有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等方面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天安门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组织应急演练;二是针对升降国旗、节假日期间天安门地区公众聚集的情况,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大对主要人员通道、人员密集部位等易造人员拥挤的场所、部位的现场巡视、检查,做好群众的引导、疏散工作。同时,针对外事迎宾、节日庆典、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关于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草案)》的修改说明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已于3月11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我办根据会议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删去《规定(草案)》第六条“设置游览路线和公共厕所、商业网点等”内容,修改为“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社会需要,科学、合理地统一规划服务设施。”

  二、《规定(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在升降国旗和节假日期间,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加强对主要人员通道、公众聚集部位等易造成人员拥挤或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部位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针对人员密集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引导、疏散工作。”

  三、改变《规定(草案)》第十条的立法角度,将对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改为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严格执法,修改为“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城市绿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删去《规定(草案)》第十二条内容。第十二条是针对第十条规定的处罚条款,鉴于《规定(草案)》第十条禁止性行为的内容删去,第十二条相应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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