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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2〕102号
  2. [发布日期] 2002-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 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  102  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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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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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九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组织指导防雷检测单位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分阶段检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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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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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防御雷电
灾害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雷电灾害是“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我国又是世界上雷电灾害危险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从 1993年开始,本市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检测工作以来,在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损失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近年来,随着首都城市建设速度的大大加快,林立的高楼造成雷电击穿空气的距离缩短,雷击概率加大。同时由于微电子产品普遍绝缘强度低,过电压耐受力差,容易遭受雷电袭击,尤其是电脑网络、通讯指挥系统和公用天线等设施。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1月到2002年6月,本市共发生雷击事故59起,其中53起击中电脑、网站、通讯系统和监视系统。主要原因是上述场所和设施均没有安装防雷装置。
    《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2000年6月,中国气象局根据《气象法》制定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雷电的监测预警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资格管理等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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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对应当安装防雷装雷的场所及其相关的防雷检测、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都没有规定,因此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规范和细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防雷活动,加强对防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市气象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信息办和市公安局、消防局、质监局、水利局、农业局、旅游局、广电局、文物局、档案局以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延庆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在认真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气象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关部门对草案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防雷工作管理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加强统一管理。《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从法律上赋予了气象部门的管理职责。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二、关于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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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电灾害主要是在强对流雷暴天气出现时,云地间闪电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多年来本市雷电灾害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了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等。
    三、关于防雷装置的维护和检测
    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合格,并能否真正起到防雷的作用,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因此,草案规定了安装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此外,草案还对拒不安装防雷装置和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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