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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5〕157号
  2. [发布日期] 2005-06-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第  157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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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
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
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五项规章:
    一、《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1989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1995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70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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