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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9〕24号
  2. [发布日期] 1999-03-18
  3. [有效性]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  24  号

















    现发布《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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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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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
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和区、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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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塔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第六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区、近郊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各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的管理部门,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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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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