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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33号
  2. [发布日期] 2005-03-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 认真开展《义务教育法》实施 情况检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1]33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
认真开展《义务教育法》实施
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1991〕秘字第37号文转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决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办
公厅《关于配合全国人大检查<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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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决定》的部署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印发的《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检查的提纲》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6月开始,由各区、县进行自查,9月中旬组织全市检查。检查工作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各区、县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落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为重点,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贯彻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这次大检查成为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的强大动力。
    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组成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钦林担任组长,副市长陆宇澄担任副组长(具体名单附后)。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计划部署,做出安排,采取措施,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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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义务教育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夏钦林
    副组长:陆宇澄
    成  员:谭元堃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委主任
           侯维城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委副主任
           吕  兴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孙康林  市政府文教办副主任
           范毓扬  市政府农林办副主任
           王广荃  市计委副主任
           陶西平  市教育局局长、市督学室主任
           刘铁岭  市督学室副主任
           孙同越  市财政局副局长
           史继舜  市税务局副局长
           高云厚  市人事局副局长
           胡卿仁  市劳动局副局长
           李加里  市工商局副局长
           山中义  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齐士文  市统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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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陶西平(兼)
    常务副主任  刘铁岭(兼)
    副  主  任  梁  平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委办公室主任
                刘枫耘  市政府文教办教育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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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办〔1991〕秘字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教科文卫委员会: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委员长会议决定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请将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结果书面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9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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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决定

    1991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
    一、会议认为,今年是《义务教育法》颁行五周年,也正值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力争本世纪末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是摆在全社会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件大事,对胜利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和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会议指出,《义务教育法》实施五年来,有力地推动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成绩是显著的,但是在前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次检查从认真执法角度重点检查以下问题:(一)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首先要切实搞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打好基础。这次检查重点放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上,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切合实际地制定今后十年,特别是“八五”期间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二)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德育摆在首位,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四)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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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依法制止学生流失和童工童商现象,杜绝新文盲的产生;(五)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贯彻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集资的方针,依法落实“两个增长”;(六)改革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分级办学、分工管理体制。
    三、会议决定,这次检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参加,会同国家教委和政府有关方面并邀请全国政协、民主党派共同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统一要求,组织力量在本地区内进行检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组织检查组到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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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教科文卫字(9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教科文卫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决定》(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1991〕秘字第37号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要求,组织力量于今年9月底前在本地区内进行检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将于10月份组织检查组到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检查。
    现寄去检查提纲一份,供参考。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199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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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检查的提纲

    一、几年来如何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法实施一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情况。
    1、在《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过哪些宣传教育活动,效果如何?当前,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是否熟悉《义务教育法》,明确政府应尽的责任,依法治教。
    2、根据本地方实际和义务教育的规划,当前正在组织实施哪个阶段的义务教育?已经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地方采取了哪些巩固提高措施?为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地方依据职权范围制订了哪些地方法规,规章或乡规民约?采取了哪些实际措施,改善办学条件,保证适龄儿童少年“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几年来都查处了哪些违法案件?对不按时送子女入学或中途辍学的是怎样解决的?有无使用童工的情况,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的,情况怎样?
    3、根据1990年至1991年度结束时的情况分析,本地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达到什么水平?包括小学布局,学龄儿童入学率,小学在校学生巩固率,14岁人口初等教育普及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毕业考试语文、数学双科及格率,小学教师中学历达标率和业务能力合格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体育达标率,小学生均占有校舍面积,校舍中危房比例,学校按不同标准配备教学仪器的装备率,学校图书按学生人数拥有册数。
    在已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地方,依上列指标类推初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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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
    4、当前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采取了哪些解决措施?
    5、根据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如何因地制宜地切合实际地修订本地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
    二、小学、初中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情况1、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指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全面提高未来劳动者素质的培养任务,效果如何?还有哪些干扰办学方向和方针贯彻的因素。
    2、在学校教育工作中是如何落实德育首位的?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道德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是怎样进行的,效果如何?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情况,各学科教学是如何渗透德育要求的?学校的校风校纪和校内育人环境建设情况如何?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优化社会育人环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得如何?在校学生的犯罪率情况如何?学校团、队、班主任作用和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发挥得如何?当前德育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3、教学计划和各科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教学质量,效果如何?各年级学生的留级率?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如何?乱编、乱印复习资料的情况是否得到制止?在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地方,对初中招生制度是否进行了改革?当前教学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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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活动是否落实,师资、场地、器材的情况。校容校貌情况,防治学生视力减退的工作是怎样进行的,视力减退率如何?
    5、音乐、美术课的开设情况,师资、设备的情况,课外活动开展得如何?
    6、劳动课或劳技课的开设情况,师资、教材、劳动基地,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三、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的落实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是怎样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筹措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
    2、地方各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是否落实了“两个增长”的规定?
    3、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是否落实?
    4、地方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是如何补助的?
    5、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的情况。
    6、是否规定了小学和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落实的情况如何?几年来生均公用经费实际开支情况和发展趋势。
    7、乱收费的现象是否得到制止?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1、按照实施义务教育的要求,当地师范院校的培养能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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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适合?几年来为加强师范院校建设采取的措施,还存在什么问题?
    2、小学、初中教师的学历结构、职务层次结构、学科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如何?教学骨干的情况。教师学历达标或通过了专业合格证考试后的继续教育情况如何?
    3、教职工的编制情况,教职工中公办与民办的比例,使用计划外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情况。
    4、公办和民办教师经济待遇落实的情况。公办教师的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全民所有制十二个行业中居第几位?
    5、教师住房和公费医疗待遇的解决情况。
    6、地方各级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效果如何?还存在什么问题?
    五、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落实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理是如何分工的,执行的情况如何,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调整。
    2、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制,有什么经验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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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卫字(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为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使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请在“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检查的提纲”(见教科文卫字〔91〕020号文)中补充以下内容,作为第一部分的第6条:
    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是否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如何?为发展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采取了哪些措施?普及初等教育的县是否消除了特殊教育的空白?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情况如何?存在什么问题,打算怎样解决?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199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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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全国人大检查《义务教育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

教督厅〔1991〕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五周年,又正值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实施第一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对《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就这次检查的重点和组织实施做出了部署。并决定这次检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教委和有关方面共同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以常办〔1991〕秘字第37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教科文卫委员会转发了这一决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发了《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为配合人大做好这次检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当地人大,根据统一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切实做好本地区的自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检查提纲》。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将配合做好这次检查工作列为今年督导工作的重点之一,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
    二、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落实措施,解决存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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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的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的书面报告请抄报国家教委。
    关于国家教委1991年教育督导工作,已确定了几项主要任务。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二。
附件:一、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检查的提纲
     二、(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199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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