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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3〕56号
  2. [发布日期] 2003-10-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 农户实施搬迁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
农户实施搬迁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提出的《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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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
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

(市农委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九日)

    为加快本市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保护山区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山区生态功能作用,现就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搬迁范围和任务
    对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是指对生活在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的险村、险户,通过迁出现居住地的办法,解决目前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危险。实施搬迁的范围为山区采空区和强破坏力泥石流易发区的险村、险户,涉及47个山区乡镇、215个行政村中的452个自然村、片,共9916户,28450人。其中,采空区1263户、3874人,强破坏力泥石流易发区8653户、24576人。计划用4年时间(2004年至2007年)完成搬迁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彻底解决山区农民面临的安全威胁,围绕保护生态、整合资源、农民增收,加快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实现山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搬迁原则:一是坚持富裕农民,保护生态的原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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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搬迁农户安置就业工作,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搬迁后山场实行封山育林,恢复生态功能。二是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区县为主体的原则。市、区县两级政府制定扶持政策。区县政府作为搬迁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工作,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责任。尊重农民的选择,鼓励多种形式搬迁。有条件的区县要通过政策引导搬迁农户进入小城镇、卫星城。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公正公开的原则。搬迁工作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搬迁政策要公开。
    三、政策措施
    (一)对险村、险户要进行整体搬迁,不留零散住户。搬迁后山场实行封山育林,列入市级封山育林、荒山造林等生态建设计划,区县享受相关政策。
    (二)搬迁农户建设新居所需用地选址及用地指标,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9号令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2号令修改)执行,每户农民建房用地不得超过0.0167公顷(0.25亩),相关审批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办理。
    (三)市、区县分别设立搬迁扶持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按搬迁每人1万元标准补助到区县,由区县根据搬迁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市、区县两级扶持资金80%用于农户搬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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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用于农民技术培训及发展致富产业项目。
    四、组织领导
    对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山区是北京的巨大财富,是首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搬迁任务的完成。
    市政府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山区搬迁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要摸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把搬迁工作做细、做扎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农民在搬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坚持依法办事,落实好相关政策,确保农民的生计,依法解决好搬迁农户的户籍、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土地山场权属确认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对搬迁工作的检查监督,确保实施整村搬迁,避免出现反复。搬迁资金要设立专户,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截留、挪用搬迁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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