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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4〕12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4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做好市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依法治市规划,提高依法计划行政水平,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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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体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突出解决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确定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原则:一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本市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安排,重点是发展首都经济、保护古都风貌、管理水及土地等重要资源和解决征地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方面的项目,同时统筹安排一些其他工作需要且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二是注意立法工作与改革进程相协调,立、改、废并重,加大改修、废止不适应需要法规、规章的力度。三是适当控制数量,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做准备。
    二、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根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结果,相应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文物和古都风貌。
    市政府2004年立法项目计划安排74项。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25项,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8项,调研项目17项;市政府规章项目39项,完成16项,调研项目23项;建议废止地方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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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废止政府规章8项。
    三、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要求
   (一)适应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质量。做好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基础是有关部门的草案起草工作。有关部门在起草过程中,首先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中的制度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二是要围绕“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认真研究发展中的制度需求。草案要求真务实,突出首都特色,加强立法的针对性,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三是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妥善处理权力和权利,政府管理与公民自主、市场调节、社会自律的关系,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现制度、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四是要遵循立法规律,做到条文明确、具体,增强可操作性。
    (二)进一步提高公众和专家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度,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进一步探索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法。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凝聚广大专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立法工作者的智慧,提高草案质量。要逐步建立对各种意见采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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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向公众说明的制度,使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过程真正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
    (三)市政府立法工作要与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紧密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市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有关事项、实施主体和规定的清理工作,都涉及市政府立法。有关部门要通过清理,尽快提出修、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已经明确进行修改、废止的,要及时提出草案。
    (四)统筹兼顾、狠抓落实,确保完成计划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明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力量,落实具体任务和责任,确保按期、保质完成立法计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草案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说明理由。有关部门在做好2004年立法计划项目的同时,还要重视并抓紧有关项目的调研工作,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做好准备,已成熟的调研项目亦可纳入立法程序。市政府法制办要对计划内项目的起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协调。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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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计划完成项目(34项)
    (一)地方性法规(8项)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 旅游条例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文物保护条例
    6.房地产登记条例
    7.动物防疫条例
    8.安全生产条例
    (二)政府规章(16项)
    1.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2.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3.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4.统计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5.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6.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办法
    7.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8.周口店猿人遗址管理办法
    9.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10.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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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12.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13.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14.行政许可听证规则
    15.节约用水办法
    16.行政措施备案规定
   (三)废止项目(10项)
    建议废止地方性法规:
    1.文化娱乐市场条例
    2.建筑市场条例
    废止政府规章:
    1.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3.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4.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5.养犬卫生防疫管理办法
    6.犬类防疫管理办法
    7.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
    8.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二、调研项目(40项)
   (一)地方性法规(17项)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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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许经营条例
    3.集体合同条例
    4.信访条例
    5.城市规划条例
    6.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7.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8.专利促进条例
    9.城市绿化条例
    10.建筑条例
    11.信息化促进条例
    12.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3.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4.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15.噪声条例
    16.气象条例
    17.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二)政府规章(23项)
    1.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
    2.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3.会计管理办法
    4.《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实施办法
    5.殡仪服务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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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7.《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8.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9.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办法
    10.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11.城管综合执法办法
    12.废弃食物油脂管理规定
    13.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4.标准化管理办法
    15.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
    16.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17.土地储蓄办法
    18.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19.农机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20.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
    21.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22.公共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2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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