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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37号
  2. [发布日期] 2002-07-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 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
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交通局制订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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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市交通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促进了汽车维修业迅猛发展。目前,本市有汽车维修企业5148户,2001年维修产量达到300余万辆次,年产值达41亿元,约占全国汽车维修业产值的十分之一;已建立110余种品牌车型的特约维修站541个,维修车辆的档次、品牌、车型居全国之首;初步形成了布局较为合理、服务便捷的汽车维修网络体系,为方便车辆维修,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安全运行,减少排放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本市汽车维修市场还存在企业经营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汽车维修企业经营不规范,欺骗、坑害消费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质量差,收取费用高;二是不具备汽车维修经营资质条件、未取得行业经营许可的企业违法经营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存在安全隐患;三是路边店占用道路修车,污染市容环境,影响交通秩序;四是技术和管理人员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五是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管理不到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适应首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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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市场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思路和目标
  (一)整顿工作的思路。
  坚持“整顿秩序、规范市场、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联合执法,有重点、分地区、分阶段,整顿汽车维修市场秩序,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便捷、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汽车维修服务,树立汽车维修行业的新形象。
  (二)整顿工作的目标。
  在2002年8月底前,为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在城近郊区集中整顿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对维修质量低劣、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乱收费等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在2002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维修企业使用配件、维修质量、收费、规范服务的检查、清理和查处工作,使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规范化经营、质量保证、文明服务水平等有明显提高。
  二、整顿工作的内容和措施
  (一)开展汽车维修企业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汽车维修企业要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解决、明码标价、收费管理、配件管理、质量保证期、质量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等项规章制度。对经营不规范的企业,要予以查处,并责令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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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予以降级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
  (二)整顿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对维修质量低劣、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乱收费等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无营业执照、无经营许可证、无特行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占用道路修车、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以及广告内容与经营范围不符的维修广告进行清理。
  (三)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和企业信用考核机制。定期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的,予以降级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利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信用度进行考核。
  (四)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先进企业发起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倡议,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推动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与维修质量的提高。
  (五)提高人员素质,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
  (七)通过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推进整顿工作。
  三、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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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刘敬民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阎仲秋和市交通局局长张燕生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市政管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各区县政府的主管领导同志组成。市协调小组定期召开整顿工作协调会议,通报整顿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区县要设立相应的整顿工作小组,由主管领导同志牵头,负责做好本辖区汽车维修市场秩序的整顿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整顿工作小组,应在市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执行本方案的各项整顿任务,确保整顿目标的实现。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整顿汽车维修市场。
  自2002年8月1日开始,本市全面开展整顿汽车维修市场工作。
  1.各区县政府要贯彻执行本市各项整顿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并监督检查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工作;重点查处和清理辖区内无营业执照、无经营许可证、无特行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占用道路修车等违法经营行为,清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和广告内容与经营范围不符的维修广告;按期向市协调小组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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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整顿工作情况。
  2.市交通局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资质、经营行为和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并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
  3.市工商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对无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维修的“黑户”和有营业执照而无经营许可证、无特行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的经营者进行查处。
  4.市工商局负责对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未备案而设立户外汽车维修广告及广告内容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5.市公安局负责对影响消防安全、违反《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行为和“三无”人员进行查处。
  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占用道路修理的机动车进行查处。
  7.市市政管委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户外广告外型破损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城市区划公共场所范围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8.市物价局负责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未按《汽车维修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多收费和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
  以上各项整顿工作,凡涉及各城近郊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在2002年9月底前完成;凡涉及各远郊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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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范和培育市场。
  1.在2002年年底前,市交通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和企业信用考核机制。市交通局定期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的,予以降级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对注销经营资格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利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信用度进行考核。
  2.在2002年年底前,市交通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规范》和《北京市汽车维修服务规范》,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为汽车维修质量地方标准后,在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内贯彻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使广大消费者满意。
  3.自2002年10月份开始,市交通局组织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和创建“汽车维修文明企业”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向社会推荐。通过《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推动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提高。
  4.在2002年年底前,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和相关部门,制定汽车维修业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引导汽车维修企业向规范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5.自2002年10月份开始,市交通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开展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实行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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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证上岗。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工商局,加大对汽车配件质量的监管力度,将涉及安全、环保的关键汽车配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措施,打击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配件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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