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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0〕13号
  2. [发布日期] 2000-03-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归国华侨的服务工作,市政府已决定向本市归国华侨发放《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侨办制定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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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
 (市政府侨办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归国华侨(以下简称归侨)的服务工作,简化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北京市归国华侨证》(以下简称《归侨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 《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
    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 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 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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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 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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