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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51号
  2. [发布日期] 1999-08-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近 郊区推广使用天然气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5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近
郊区推广使用天然气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天然气,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区内,各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燃煤,应选用清洁能源。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对在城近郊区内将采暖锅炉、茶炉、大灶和工业生产项目由使用燃煤改造为使用天然气的单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费;对城近郊区内新建、在建普通住宅项目,如果采暖锅炉使用天然气,对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集中供热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费,即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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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每平方米收取23元。
    三、对城近郊区内其它新征、在建项目,仍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资。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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