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为全面提高本市九年制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强中小学校中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使基础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教育教学质量有较大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的领导。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责任书”,把改变基础薄弱学校面貌作为考核区、县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要把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健全主要领导同志联系基础薄弱学校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加强对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的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区、县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保证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
二、加大对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经费的投入。市政府自1996年至1998年,每年从市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与区、县1:2的比例安排对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经费的投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下达)。同时,各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从引进项目到生产经营等方面进一步扶持基础薄弱学校校办产业,增强其自身发展能力。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三、采取措施,调整充实基础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在不突破基础教育职称评定调剂指标的前提下,增加基础薄弱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的专项指标,以鼓励和引导优秀教师向基础薄弱学校流动;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充实基础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对教职工收入偏低的基础薄弱学校,要继续在教师结构工资上实行倾斜政策,使这些学校的教职工收入得到明显提高;切实加强基础薄弱学校教师的岗位培训,对经培训仍不胜任教师工作的,调离教师岗位。
四、加强对基础薄弱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要把研究、指导基础薄弱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课堂教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学校、深入课堂,探索提高教学水平的新方法,总结提高教育质量的成功经验并及时加以推广。同时,要积极开展城乡学校合作,促进基础薄弱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基础薄弱学校要依照《义务教育法》及《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改进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五、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学校布局调整,对部分基础薄弱学校,采取撤销或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小学生毕业考试和初中生入学办法,提高基础薄弱学校的生源质量;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取消重点初级中学,进行初级与高级中学脱钩的试点,研究中小学教育衔接,推进“九年一贯制”学制实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