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1]3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购物券购物是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金融管理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今后,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印制、发放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
二、各商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主动与一些单位联系办理各种形式的购物券合同或协议,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自行印制的购物券。对提出办理购物券的,要坚决拒绝。
三、各级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国办发〔19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发现少数地区的一些单位向职工发放带有一定面值的“购物券”、“信用券”、“礼宾券”等代币票券,到指定的商店购买副食、日用百货等商品。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供应,扰乱了金融秩序,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了消费基金支出,而且还助长了不正之风。遵照国务院的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凡与商业单位签订的购物券合同、协议一律无效。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发放、使用购物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要对本通知的精神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对继续订立代币票券合同,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要依法从严公开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199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