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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1〕36号
  2. [发布日期] 1991-06-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1]3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购物券购物是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金融管理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今后,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印制、发放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

  二、各商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主动与一些单位联系办理各种形式的购物券合同或协议,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自行印制的购物券。对提出办理购物券的,要坚决拒绝。

  三、各级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国办发〔19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发现少数地区的一些单位向职工发放带有一定面值的“购物券”、“信用券”、“礼宾券”等代币票券,到指定的商店购买副食、日用百货等商品。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供应,扰乱了金融秩序,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了消费基金支出,而且还助长了不正之风。遵照国务院的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凡与商业单位签订的购物券合同、协议一律无效。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发放、使用购物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要对本通知的精神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对继续订立代币票券合同,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要依法从严公开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199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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