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领发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0年7月30日
关于在全市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
市政府:
1986年底,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定了《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加强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近几年,全市每年签订的书面经济合同约在1000万份以上,经济合同制度在本市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正在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签订经济合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经济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甚至出现一些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不仅影响了经济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合同纠纷,也给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增加了难度。为完善经济合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精神,现对在全市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整顿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到企业及经济活动当事人利益的大事。请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有关单位对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承担,发给《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印刷许可证》,并负责监制。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格式、内容印刷,不得擅自委托、转让其他企业印刷。
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和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发放,收取工本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商品销售,从中牟利。
四、全市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从1990年10月1日开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及其他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都必须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供用电、水、热、气合同和签订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要参照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经济合同参考文本。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经济活动,合同当事人需自行制订、印刷经济合同文本的,要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取《经济合同文本印制许可通知书》后,方可印制使用,但不得对外分发或销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