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颁发后,本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正在按照规划实施。为进一步增强执法观念,明确工作职责,便于检查监督,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委、办、局在实施义务教育法方面的工作职责确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文教办公室:研究拟定与《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宏观指导;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地方办学,分级管理”水平;协调各教育业务主管局的工作,协调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表彰;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尊师重教、捐资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做好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工作。
市教育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负责检查指导,组织实施;严格学籍管理,保证中小学接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入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按照市颁办学条件标准,搞好学校建设;发展中等师范教育,提高师范教育质量;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创造良好的学校内部环境,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按规划发展特殊教育;加强校办企业的管理,促进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市教育局督学室负责对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
市计委、市建委、首规委:将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市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好中小学校舍、教工宿舍的建设工作。
市农办: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农村地区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教育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推进农村地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帮助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基础薄弱的边远地区和山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并按市颁办学条件标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扶植校园经济,开辟劳动基地,接收中小学生参加生产劳动。
市经委、市商委、市市政管委:创造条件为学生开辟劳动、社会实践、参观学习的场所;多生产、销售适合儿童、少年所需要的商品。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保证实施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两个增长”,指导、监督义务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做好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继续按规定对校办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积极扶植校办企业的发展。
市劳动局:采取措施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对违反者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监督区县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个体营业执照,对违反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市人事局:通过人事管理工作,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积极做好教师的补充、调配和合理流动。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设备的不法分子及时查处;帮助、挽救失足青少年,降低犯罪率;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市文化局、市广播事业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出版、创作、演出有益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书刊和广播电视文艺节目等精神文明产品,依法取缔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书刊和音像制品;多为中小学生开辟活动场所并予以优惠待遇。
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审查执行情况;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
市高教局:积极发展高等师范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小学输送合格教师。
市审计局: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保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对违反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市政府文教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要对各部门执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通过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不断把我市义务教育工作提高到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