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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0〕49号
  2. [发布日期] 1990-08-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华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协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开展地方贸易、边境贸易的协议》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现将华北地区第7次省长(市长、主席)联席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华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协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开展地方贸易、边境贸易的协议》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华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协议

  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华北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工作在资金、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十分紧张的困难情况下,排除了去年动乱和暴乱的严重干扰,开拓进取,使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工作得到了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华北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如下协议:

  一、充分利用口岸优势,联合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创汇。

  1、在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遵循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把五省、区、市的口岸、边贸与出口货源的优势结合起来。有货源没客户或有客户没货源的,要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出口。合作双方根据共同商定的“协议”,分享易货换回的物资或联合出口的外汇留成。

  2、以国际市场为导向,联合开发出口创汇产品。以口岸和出口基地企业为龙头,开展地区间全面合作及组织跨地区工贸、农贸、商贸及外贸企业间的外向型经济联合体,使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在合作中,所在地区或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物资、能源、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3、在开展对外贸易或项目合作时,一省、区、市成交有困难的,及时推荐给兄弟省、区、市或联合共办,以发挥大跨度横向联合的优势。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共同投资在国外进行兴办企业的尝试。

  4、为发展华北地区经贸事业,五省、区、市的外贸部门要加强联系,并建立固定的信息交换关系。

  二、扩大联合协作范围,积极发展地区经济。

  1、华北五省、区、市之间要进一步相互开放,不搞保护主义,充分发挥地区经济优势,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和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人才、技术、资金、商品、物资等方面的交流。当前,要把政府间的经济合作与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两个层次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商品交流和技术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优先优惠购销本区产品,从而搞活市场,搞活经济。

  2、五省、区、市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作用,积极进行资金融通,搞好资金调剂,在资金结算、贷款投入等方面认真支持地区内的商品、物资交流与协作,支持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3、为了搞活五省、区、市之间的商品流通,在当前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易货贸易。

  4、充分利用横向联合的优势,发挥商业、供销、物资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商品交流和物资协作,缓解地区间的购销矛盾。

  5、各省、区、市在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同时,要相互协调,配合搞好华北地区内的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特别是要在发展名优短线产品生产和发挥引进设备能力,提高国产化水平,以及扩大生产配套,发挥资源、资金、技术的各自优势等方面加强协作。

  三、利用科技优势,提高地区技术装备水平。

  1、五省、区、市同意联合组建华北工业技术改造协作中心,充分利用本地区的科技及行业互补优势,联合五省、区、市技术力量,交流和推广各种技改成果,加速华北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工业技术装备水平,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加强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采取优先优惠的办法,使适用的科技成果在地区之间首先推广,各省、区、市经协办要设专人(或指定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传递科技信息,以促进经济工作的发展。

  四、本协议由五省、区、市经协办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由五省、区、市政府出面协调。

  五、本协议一式十份,五省、区、市各存二份。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代表        裴英武(签字)

  北京市代表              张健民(签字)

  天津市代表              李长兴(签字)

  河北省代表              宋叔华(签字)

  山西省代表              乌杰(签字)

  1990年6月14日于北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开展地方贸易、边境贸易的协议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改革开放的精神,为不失时机地迅速开拓苏、蒙市场,推动两区、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协商同意,订立联合开展边境贸易协议如下:

  第一条:联合的宗旨。内蒙古自治区和北京市联合开展边境贸易是两区、市更快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繁荣的需要。两区、市交通便利,历史上就有不可分割的经济和社会联系,现在又是同一个协作区,客观上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本着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把内蒙古的资源、地理和口岸优势与北京市的经济、技术及产品优势结合起来,以对内联合促进对外开放,把双方联合的群体优势打出去,根据我国的对外政策,积极稳步地发展对苏、蒙的易货贸易以及经济、技术、文化等各个领域里的合作。

  第二条:联合的内容。根据苏、蒙市场需要,双方共同规划,联合建立轻纺、服装、食品、电子、家电等出口商品基地,组织有竞争能力的产品开展易货贸易;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建筑、建材、矿产开发、造纸、电子、轻纺、服装、食品、蔬菜等对外合作领域,及共同承揽国外工程,特别是工程量较大,技术性较高的工程项目,组织技术、设备和劳务的输出;联合在中外双方创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积极开展“三来一补”业务;联合建设口岸基础设施;探讨对苏、蒙开展中外双方都能接受的结算办法的旅游。

  第三条:联合的方式。两区、市生产企业与外贸流通企业可以组成工(技)贸结合的经济联合体;依据苏、蒙市场需求,可视货源情况,采取委托代理或买断卖断(买断卖断:指完全的买卖关系,双方货款一次性结清)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共同举办商品展销会;可以联合组团(组)出国考察和邀请苏、蒙等国代表团访问两区、市,洽谈项目。

  第四条:联合的原则。双方的联合要在国家有关边贸、地贸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组织货源以不冲击大贸为原则,双方联合不排除一方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两区、市政府应分别制定支持和鼓励有关联合开展边境贸易的政策,为增强联合的凝聚力,在具体的业务活动中,双方应按照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办事。

  第五条:联合的组织领导。双方联合要在两区、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涉及联合的重大问题,由两区、市政府商定。

  在两区、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联合边贸协调小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协调小组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研究提出对苏、蒙的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方案,协调各方面关系,总结推广经验,扎扎实实稳步地发展边境贸易。    第六条:联合的保证措施。凡经两区、市主管部门〔计委、经委、经贸厅(委)〕批准,并向“协调小组”备案的合作项目,不受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合并、改组及法人代表变更的影响,要继续履行合作合同,政府有监督、检查协议正确执行的责任。

  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后,自1990年6月14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代表:                        代表:

  裴英武(签字)                 张健民(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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