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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6〕117号
  2. [发布日期] 1986-09-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人事局、市总工会《关于在本市各区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6]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劳动局、人事局和市总工会《关于在本市各区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请示》,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邀请区、县人大代表参加一事,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区、县人大常委会研究。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本市各区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正确处理在实施劳动合同和对违纪职工处理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尽快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我们对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各区、县都应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关于对违纪职工辞退处理中发生的争议。

  市级不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对劳动争议中涉及到的劳动、人事的政策性问题,应按照管理劳动人事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组织办法:

  1、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力机构,建议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区、县劳动局长或副局长一人,科长一人;区、县人事局科长一人;区、县工会代表一人;并邀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由劳动局长或副局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区、县劳动局,委员均为兼职人员。区、县劳动局增加2~3人编制,处理日常工作。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建议由各区、县主管区长、县长负责邀请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确定,委员名单应在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会审议争议案件时,可邀请发生争议的单位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列席。

  三、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待国务院或劳动人事部发布有关法规后,另行规定。

  以上意见如可行,建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区、县实行,并要求各区、县尽快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总工会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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